五旬老人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不慎被豆粕包砸伤导致十级伤残。原被告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休,诉至法院。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伤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经调解后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15000元。
原告吴某某,湘阴县人,系被告周某某雇请的装卸工,2010年4月23日上午11时,原告在装卸货物时被高处物品(豆粕包)落下砸伤,致右小腿受伤、肿胀、疼痛、活动困难。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致十级伤残,治疗花去各项费用数万元。因多次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935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周某某以自己不是直接雇主为由,要求增加谢某某为共同被告。谢某某与周某某曾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故周某某向法院申辩谢某某为直接雇主。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经调查,法院认定被告周某某、谢某某对原告均负有不同程度赔偿义务,应共同为原告所受伤害担责。9月27日上午,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周某某、谢某某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并当庭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