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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违法放弃债权无效 多年信访案今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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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临辉  发布时间:2010-09-29 14:54:12 打印 字号: | |
  2010年9月14日,临湘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执信访老案。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曲折复杂,申请执行人进京到省多方上访,影响较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进行了将近7年的努力,最终破解了一起执行难题。

  1998年10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所)与湖南益阳赫山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书》,约定水库管理所出地,旅游公司出资金开发鱼形山水库项目。2000年10月旅游公司与湖南省临湘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订立开发建设工程合同,该工程结算款约87万元。

  工程完结后旅游公司没有偿付工程结算款。2004年,二建公司以(2004)临民初字410-14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申请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但因旅游公司经营困难歇业,已无力偿付工程结算款。2006年,旅游公司与水库管理所因开发事宜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湖南省高院终审认定《委托书》性质为合作开发合同,水库管理所应赔偿旅游公司约157万元,水库管理所履行了部分款项,尚余约137万元没有履行。2007年7月,临湘法院向水库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水库管理所直接将旅游公司债权款项约133万元(其中包括工程结算款及利息和其它费用)支付给二建公司,几经周折后,水库管理所同意协助支付该款项,但要求二建公司放弃46万元债权,为收到该笔款,二建公司与水库管理所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放弃46万元债权,并且出具了收到133万元的收据向法院申请结案,临湘法院于2007年10月发出(2006)临执字第80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终结。

2008年3月,二建公司以水库管理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瑕疵和放弃46万元协议存在胁迫为由,多次到益阳市、岳阳市信访部门、湖南省政法委、中政委上访(各级领导及部门均对本案十分关注,并向临湘法院发出了督办函),并申请临湘法院继续执行该46万元,临湘法院通过查明实情,认为水库管理所非本案被执行主体,其所履行的是协助执行义务,该放弃46万元债权的协议是在旅游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所为,损害了被执行人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二建公司多次上访反映水库管理所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足以说明二建公司放弃46万元债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该放弃债权的协议应认定无效,于是临湘法院2009年3月发出(2006)临执字第80-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结案裁定,裁定继续执行该46万元,水库管理所不服向岳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岳阳中院作出(2009)岳中执复字第19号裁定书驳回了水库管理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至2010年9月,水库管理所又以其它理由提出了复议,但在复议过程中,水库管理所自行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46万元支付给了二建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始得最终执行终结。

  放弃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放弃行为的效力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主体要适格;二是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三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否则,放弃行为视为无效或可撤销。本案中放弃债权的行为即因为没有满足该要件,所以放弃行为无效。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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