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发财的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私自开办作坊雇人生产烟花爆竹,不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其本人也难逃法网。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自2009年6月份起,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吴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手中购买氯酸钾、军工销、铝银粉等花炮原料,租用其本组的一栋土砖平房,以家庭小作坊的形式非法生产“天天进财”、“震天雷”等烟花爆竹,并雇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夏某、李明某进行和药、装药工作。2009年11月25日7时许,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正在作业的夏某、李明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之子李亚某及隔壁正在搞装修的油漆工李佑某、黄某被炸伤。该案诉至湘阴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夏某的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清结,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其他被害人及家属也已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湘阴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管理规定,非法雇用他人从事鞭炮生产,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并在家境十分困窘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赔偿义务,已与被害人夏某亲属达成调解,并已执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