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犯罪重在教育和感化,对未成年人何某犯盗窃罪,依法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汨罗市大众南路大众洗浴中心洗澡时,忘记将存衣柜的钥匙带走,后被害人彭某将其衣服放在被告人何某的存衣柜里,并将钥匙取走。被告人何某洗完澡后,发现存衣柜的钥匙不见了,后在洗澡池的边上找到钥匙,被告人何波将存衣柜打开后,发现被害人彭立新的衣服放在里面,并发现了手机和钱包,被告人何某遂将彭某的一台价值4000元的银灰色三星F808型滑盖手机和一个价值150元的黑色华伦天奴钱包及钱包内现金20余元盗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1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家属在案发后将赃物返还给了被害人,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