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伏体兴、杨龙辉、叶乐春、陈怀宇抓住盗窃摩托车的盗贼后不扭送公安机关,而是想趁机发笔小财,偷鸡不成蚀把米,分别被汨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七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龙辉、叶乐春与周常(在逃)在汨罗市沙溪镇清联村抓住了骑摩托车伺机盗窃的周新辉、黎昔松,并持钢管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怀宇、伏体兴接到通知后赶到现场,继续殴打。并商定,要周新辉、黎昔松每人出30000元钱,否则送交派出所处罚。随后周常逼周新辉、黎昔松二人与家人联系带钱来赎人。18时许,被告人伏体兴、陈怀宇最终与周新辉的妻子朱春花委托的中间人翁细范谈妥出10000元钱放走一人。随后,翁细范将10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陈怀宇后将周新辉带走。22时许,黎昔松也交出3000元赎金后被释放。2009年12月份,四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伏体兴、杨龙辉、叶乐春、陈怀宇掌握他人违法行为后,不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按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伏体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杨龙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叶乐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怀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