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琐碎小事发生口角,不知忍让,直至一时激愤发生事故才知后悔莫及。
被告人胡根生到被害人樊某(女)家结算工钱,因100元的工钱发生口角,胡遂对樊进行追赶,追上后对樊某的面部打了一巴掌,当时被人劝开,但樊某的口角被打出了血,当晚,樊某出现口鼻流血、突发失语、神志模糊,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樊某系因争吵并被打一个耳光后诱发高血压所致的脑内出血(脑中风),为重伤。 被告人胡根生得知樊某伤情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事情经过,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8万元。
8月17日,临湘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根生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根生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