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人民法官作为一个掌握着国家审判权特殊群体,确实需要一个明确的价值观来维系这个群体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齐心协力,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而如何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成为了各级法院法官面临的重大课题。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系统中,“为民”是核心中的核心,也是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应以“为民”为切入点。
一、“为民”是司法工作的目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法院名称前面之所以被冠以“人民”二字,我国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就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为民司法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司法为民,不仅为人民,而且服务的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公民。这是因为,和谐社会的语境中,司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取向。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平等主体间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核心是依法调整公民间的利益关系;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维护受到侵害的公民利益,核心是依法保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在行政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恢复受到损害的特定相对人的利益,核心是依法调整公法秩序中公权力与公民间的关系。在上述不同类型的诉讼关系中,人民法官维护的不仅是传统政治意义上人民的利益,即使是针对那些违法犯罪的对象,依然负有依法评价其行为,厘清其法定权利义务的责任。这也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和最终发展方向的。所以,司法为民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应指向协调不同利益阶层民众的权利、义务,满足冲突中的社会民众的和谐需求。
二、公正是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或法官的职责是司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本质要求,就是司法公正。因而,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就是司法公正。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舍本逐末。
就法院工作而言,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由此而言,司法公正的外延很广,即不是指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的公正,而应包括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等所有司法活动实体和程序公正。从某种角度来分析,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执行是否公正,应当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由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三者构成。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得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现象,都均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三、廉洁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廉洁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反贪倡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内在要求。我国是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权应为民所用,利应为民所图,谋己私利的贪腐和行使权力的廉洁奉公是水火不容的;另一方面,反贪倡廉是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廉以养正,非廉不足以养正气、扶正义。古人说,无欲则刚。贪腐是廉洁的天敌,贪生则欲长,欲长则廉难,所以廉洁是通向司法公正的不二途径。廉洁的行为准则包含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禁止金钱的贪腐行为,而且包括远离财物、美色、人情的拉拢腐蚀。
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在思想道德境界上自我严格要求,而且需要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它能从根本上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防止和减少人们的不法行为,堵住产生消极腐败的漏洞,起到防范于前和惩戒于后的双重作用。从制度建设上看,首先,需要加强人民法官薪金、福利待遇等制度以养廉。养廉制度虽然不是拒腐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优良品性的颐养有着促进作用,衣食足,知荣辱,养廉制度可以免除司法人员物质生活压迫的后顾之忧。其次,需要建立财产公示等制度以防腐。反腐倡廉的核心机制是监督机制,离开有效的监督,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形同虚设,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克己奉公,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再次,需要完善贪污腐败惩治制度以反腐。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在反腐的深入开展阶段,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是震慑减少腐败行为的最后防线。反腐倡廉是我国当前时期一项重要的任务,事关国家的安定,法治的兴衰,执政的权威,廉洁司法必然成为人民法官的基本行为准则。
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只有公心为本的人才能够有廉洁的境界,也只有廉洁境界的人才能有勇气正确使用好手中权力,达到公正的目的。作为人民的公仆,要做到掌权为民,公正执法,这其中首先必须要有一颗廉洁之心。
四、以“为民”为切入点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是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而“为民”作为核心因素,如何以其为切入点,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发挥调解功能,着力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大力倡导以和
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从根本上化解复杂矛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力争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使审判工作呈现“一多四少”,即调解多,上诉、上访、申诉、执行案件少的良好局面。
第二,畅通诉讼渠道,落实便民措施。受理诉讼、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职责体现的应有之义。特别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平息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存在“诉讼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群众和弱势群体不会打官司、无处打官司、打不起官司。不会打官司是因为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群众参与诉讼的能力低;无处打官司是因为基层司法网络不健全,致使广大居住在农村的公民诉求无门;打不起官司是因为部分群众经济困难,无力参与诉讼。“诉讼难”的实质,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人数最为众多的农村群众和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占有和使用的司法资源过少,司法为民被大打折扣。正是基于对“诉讼难”现状的理性分析,有必要以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为目标,围绕诉讼成本更加低廉,诉权保护更加充分,司法救助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努力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第三,加大执行力度,维护胜诉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破解“执行难”上,内部要着力完善解决执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机制,外部要积极争取党委重视和各方支持,排除外部干扰和障碍,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拍卖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执结率,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要优先执行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努力让胜诉的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第四,创新信访机制,规范信访程序。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步显露,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继续增加,信访热点、难点问题逐渐增多,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凸现,而且暴力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也有增长的势头。法院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涉法信访形势。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着力创新信访机制,规范信访程序,努力让申诉的群众诉求有门。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人民法官由于司法的特殊性质和社会作用,必须树立较高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而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的提高,本质在于提高法官个人的素质。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会以其深厚的法学修养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素质应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永恒话题。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个人主观努力是最重要的。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应当对自己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足有足够的充分了解,从而在每个阶段正确地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同时,客观的外在压力也是不可缺少的,相对于主观努力来说,外在的压力是一种催化剂。人民法院要努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头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教育,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规定,完善院、庭领导“一岗双责”、审判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聘请廉政监督员、实行廉政监督档案等项制度,全面强化对审判人员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如何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内化于心,方能外践于行。我们一定要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坚持始终不渝地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司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推动法院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力量源泉,转化为履职尽责、爱岗敬业的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