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同学过生日,两位90后少年发生口角,后来竟演变成几十人的“火拼”,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湖南省湘阴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对刘某、张某、蔡某等三名90后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43844元。
2009年10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蔡某和同案人陈某等人聚集到湘阴县新泉寺镇给同学刘某过生日,熊某等人也聚集在新泉寺镇要给刘某过生日。同案人熊某两次邀刘某跟他们到伊美园茶楼唱歌,被拒绝后与同案人陈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叫来多名同伙打架斗殴。斗殴中被告人刘某掏出匕首向熊某及其同伙乱捅乱划,其他同伙则持砖头,或用拳脚攻击殴打熊某一方,经在场群众周某某制止后,被告人刘某一伙才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某、段某构成重伤,刘某某、段某某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蔡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等人打架斗殴,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持匕首捅伤、砍伤受伤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张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已满十六岁周未满十八周岁,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