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丰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湛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丰某伙同同案人湛某(另案处理),多次以低价从张某手中购进大量假软白沙香烟、假盖白沙香烟、假精白沙等香烟,租用被告人付某的客运中巴车运回湘阴,后以每条高于进价3-5元的价格向宋某等人销售。201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丰某伙同湛某从汩罗人张某手中购进盖白沙香烟45件、软白沙香烟30件、精白沙香烟10件,租用被告人付某的客运中巴车运回湘阴,途中被湘阴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批香烟货值金额为191250元。2010年3月12日,警方在湘潭市某高速公路入口处,将丰某、湛某抓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丰某和付某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及予以运输,且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第三次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