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前去劝架,不料却被人用菜刀砍成轻伤。近日,持刀伤人的狂徒罗某终于被绳之以法,被湘阴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9月23日晚10时许,家住湘阴农村的罗某与同案人刘某胜(已判刑)、刘某军(在逃)等人在湘阴县鹤龙湖大湖上的某娱乐中心吃夜宵。期间,在另一桌吃夜宵的戴某上厕所时不小心撞了刘某军一下,刘某军不由分说便将戴某打倒在地,一旁的小吴上前去劝架,也被刘某在其右眼上打了一拳,小吴还手并与之理论。这时,刘某胜、刘某军一伙朝小吴冲去,小吴见状马上往省道S308线公路上跑,但还是被刘某胜等3人追上一顿乱打。罗某跑进娱乐中心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上去对着小吴就砍。见小吴倒在血泊中,罗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其他同案人亦四处逃窜。被害人小吴当即被在场群众拦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小吴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伤害他人一直潜逃在外。2003年7月,被告人罗某受他人邀请报复同行生意人,在长沙市区将他人打成轻伤,以此获得酬劳费。被长沙警方抓获后,因罗某一直隐瞒之前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后来,由于全国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2009年12月28日,长沙警方在查房时在长沙市芙蓉区萍天酒店3655房内将潜逃7年之久的罗某抓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及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此次犯罪之前就负罪在身,连续犯罪,犯罪恶意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