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当前社会生活主旋律。2004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自此,构建一个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律,讲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意欲实现的目标、理想。然而现实社会中,伴随以追求和谐为目的的变革,却出现越来越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和现象,诸如各种群体性事件和冲突的发生,为什么会走向和谐的反面呢?笔者认为根源在于对“和谐”的误读,当前虽高举法治旗帜,但法治建设却在实际弱化,基层政府多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牺牲法律和原则,追求片面和谐。对此笔者将通过以下分析进行阐述。
一、“和谐”理念的误读
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长远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的,但层层落实到基层,和谐理念却在不断变异。最典型的就是信访工作。信访本来是老百姓民意表达的一种渠道,但当前却被一些信访专业户占领。这些当事者不管法院判决如何,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不符合自己要求就上访不断,在他们看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有愚公精神,无止无休,不怕达不到目的。与此同时,政府官员基于考核机制的压力,误读了和谐社会建设,以为和谐就是无原则妥协。于是处理信访时,总以社会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需要为借口,弱化法治原则性,以所谓“和谐”方式“求”得暂时平稳。在部分官员心中,只要上访者不闹,不管他们要求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往往是花钱买个太平,一味牺牲法律和原则,牺牲个别机关、单位、团体利益,解决一件是一件,追求片面和谐,当然这些只能“暗箱操作”。这样做法无异于是在鼓励暴民、刁民,使得不讲道理无理纠缠的人得便宜,讲道理按政策办的人吃亏,久而久之也使得信访工作走入恶性循环。
其实信访制度在当前社会存在是有其历史原因以及现实必要性的。过去因为中国传统制度原因,政府往往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着手处理,争取迅速解决,往往忽视全局性综合考量。如果解决有瑕疵或再出现问题的话,事后再协调解决,允许人们事后表达不服,另外寻找解决方案。这样的安排,让民众以为只要在这个体制里上下来回寻找,总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这就是信访制度产生的原因。
另一个层面来说,信访制度的存在也是老百姓在现行体制中寻求救济的唯一方法。而且当前社会结构多元化,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不为各种利益诉求设置表达的正式渠道,不为利益博弈提供公正合理的制度条件,就会出现混乱的情况。不满的群体如果不能在法庭上或当局者面前获得说话的机会,必然会到大街上、网络上去说,甚至采取更激进的手段来引起社会注意、发泄不平之气。如拆迁自焚案件、不满者杀害无辜市民泄愤案件等等。也正因为这样,政府也越来越倾向于放弃法律、无原则妥协的“老好人”处理模式,以牺牲社会长远利益来换取当下的“和谐”状态。
诸如此类的“和谐”案例在当前社会举不甚举。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体现“和谐”,对一些该管、该治理的问题采取无原则妥协态度或是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蔓延发展,以至酿成大灾大祸大隐患,演变至最后是公众对法治的不信任、对官员的愤怨,民众仇官、仇警情绪一再高涨,如近年来袭警案、法官枪杀案等等,这显然也是与和谐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因此,在笔者看来,和谐不等于天下一律,不等于老好人主义。构建和谐也绝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原则为代价,如是“和谐”也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众所周知,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为法治能确定一个明晰的行为规范,对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合法与违法、非罪与犯罪,存在相对清晰的界限。离开法律片面去讲和谐是不现实的,是难以达到目的,基于法治基础的和谐才是中央和人民都喜于乐见的和谐社会。但目前的状况是,法治理念在得到社会普遍赞同和高度支持的同时,在基层官员的处事中,法律、原则却成为可以牺牲的选择,如是孑然不同的处境,难免让人担忧。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困境,强化宪政已迫在眉睫。
二、宪政理念的解读
何谓宪政?不得不先提到何为宪法?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认为:宪法其实从来就是“以人的生活”为终相关怀的。为人类谋求一种更为优良的生活方式,是宪法永恒不变的追求。换言之,宪法的哲学就是生活的哲学,公民服从宪法的统治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共同的、较为稳定有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宪政就是将民主、法治、人权等宪法精髓,通过有效的救济或保障程序,使公民享有实实在在的利益。宪政是经过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它建立在人民和政府对于宪法精神和原则的内心认同和彼此信任、合作的基础上的。因此,笔者认为法治的核心不仅仅是“依法治国”,还在于“宪法之治”,即立足于现代意义宪政体制的法治。
为何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呢?其实熟悉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中国封建时代也存在法律,行政机关和各级官僚也都是按照朝廷法典规章办事,他们绝没有“无法治国”,但为何我们将中国传统统治方式称之为“人治”,而不是“法治”呢?根源就在于过去所谓“法”的性质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而已。封建时代依“法”治国所谓“法”的立改废是由皇权而不是民选的立法机构来决定,“法”的权威来源于专制的权威,“法”永远是皇朝权力的附属品,因此即使依“法”治国仍属于人治之治。
而现今我们所谓“法”所指为宪法,它是在具有广泛的合意基础上,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总和。它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限权法,即对政府权力做出明确的、程序性的规定,指出哪些权力是政府可以行使的,哪些权力是政府不可以行使,在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政府只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行事,不能干预人民的保留权利。二是对人民权利的清楚表达,畅通人民表达意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渠道,完善和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因此宪政制度的运行将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有效防止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遏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将蕴含于宪法条文规范中的民主、法治理念现实化。正是因为这些现代宪政体制特点,才使得我们当前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彻底摆脱“人治”阴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宪政制度也因此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必须依靠的。
三、宪政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讲求社会的协调与平衡发展。一方面,它尊重人,充分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维护现代社会公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它也保障政府运作的稳定有序。这与宪政的维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公权力,并实现二者相互制衡,从而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目标追求不谋而合。
宪政既强调人民对政府的控制,同时也强调政府的权威和有效性,这就是“责任加效能的政府模式”。宪政强调人民与政府之间为合作关系。一方面政府应懂得如何节制权利和审慎地治理自己的国家,且应当站在人民的立场来考量其运作过程及其后果的最优化。即指政府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现实情况及其相对人和社会现实信息的把握程度,从而使其在采取行动的时候,既做到量力而行,又使得相对人及社会能够承受。另一方面人民则应当立足于建设性的心态,学会如何在与政府的合作而不是对抗的过程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宪政体制下,人民既有维护合法政府之权威的义务,又享有批评政府的权利和有结社的权利。与此同时政府既应当自觉地接受法律的控制,也应当为人民的福祉竭尽所能。如是培育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合作精神”,才可促使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稳定的“双赢”合作状态的过程,进而达到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
在笔者看来,当前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关键也就在于政府与民众间缺乏必要的合作意识,民众对政府缺乏积极信任,这也是宪政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缺失的现实体现。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除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宪政教育外,更多的是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民众的信任度、满意度,进而提升政府权威。要知道政府与民众的合作是以信任为条件的,有多大程度的信任,才能产生多大程度的合作效应。积极信任的培植,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可信任度。这就是说,政府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符合群众的期待。只有体现公正要求的政府,才有可能推行和维护正义的法制;只有在政府表率地奉行普遍正义的情况下,社会正义才有可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循。因此只有在政府率先垂范,并树立了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才有可能培植民众积极信任的品质。因此政府信用对于社会信用的表率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走宪政道路,以宪政来有效地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社会利益与价值的综合平衡,达到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追求。然而宪政道路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相比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宪政才刚刚起步,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宪政治理,真正走向我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我们仍需不断摸索、不断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