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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未婚同居 “打老婆” 法官释明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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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 维  发布时间:2010-10-28 08:29:06 打印 字号: | |
  10月25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纠纷,使关系焦灼的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

  原、被告双方为未婚同居关系。原告是一柔弱女性余某,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告丁某因酒醉后不满其训斥而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要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庭时,原告余某与被告丁某均到庭,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方知,双方还停留在自由恋爱阶段,虽然双方已经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但他们并没有去领取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双方属同居关系。念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酒醉后打人也属初犯,法官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存在事实婚姻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之间。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同居关系的效力,但是并不妨碍对其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的处理。法律还是保护在此种状态下被殴打一方的权益的,原、被告均为有一定知识的年轻人,因此在法官的法律知识讲解下,被告诚恳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告也平息怒气,自愿撤诉。至此双方调解和好。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贺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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