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监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具有历时长、争议大、矛盾深、社会影响广等特点,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当事人越级进京进省缠诉缠访,激化社会矛盾。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审监庭的法官就是最后这道屏障的守门人。为此,我庭在审理各类再审案件时,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做到和谐司法,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事了案结。我们的理念是:
一、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出和谐,判成铁案
再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甚至是几次一、二审后,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身心疲惫,情绪激烈,“火药味”极浓。为此,全庭同志在审判中始终做到善待当事人,把当事人当客人,并劝导当事人“消消气慢慢说,有理不在言语激;静静心细细想,或许自己也有错”,后又将其制成条幅,悬挂在本庭调解室。2007年至2009年,我庭审结的再审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2009年更是创了历史新高,达到了25%。三年来,经我庭调解的案件执结率100%。
我们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中,坚持“调判结合”原则,先着手“调”,摸透当事人的心理底线,把握案件是“能调”还是“当判”。对于“能调”的利用各种方法着力调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格局。我们的调解模式是:1、全程调解。案件一接手后,不分庭内庭外,庭前庭后,不怕花时间、耗精力,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个诉讼阶段和环节。如恒达公司诉正鑫公司空调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前后历时九年,历经基层法院、中院、高院六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抗诉两次。由于时间跨度长,审理次数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大增加、矛盾愈演愈烈。我们迎难而上,着力调解的每一步、穷尽调解的每一招。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我们到空调安装现场查看了解情况,找专家咨询有关专业问题,做到了对诉讼起因、问题症结了然于胸。在此情况下,我们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水到渠成,不仅将该案顺利调解并当场兑现,也使正鑫公司自愿放弃了准备以空调质量问题起诉恒达公司及其股东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主张,避免了新的诉讼。2、全员调解。一方面,先由承办法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审判长、庭长参与调解,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则由主管院长主持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他们熟悉民俗民情和当事人的优势,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如徐某与岳阳电影公司、岳阳影业艺术中心项目部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因被拆迁方要价高,引起拆迁方职工公愤,影响极大。一、二审判决又支持了被拆迁方的诉讼请求。拆迁方职工多次来院反映情况,并扬言要到省到京上访。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多次召集双方做工作,通过十余次协调,双方终于坐到一起,把案里案外的争议事项一揽子解决,调解结案。又如龙某诉其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汨罗法院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后,龙某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提审后,我们考虑到本案系父子之间打官司,而龙某本人年近八十,今后的生活离不开儿子的照顾。为了其亲情和谐,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为此,我们赶到龙某家中,邀集汨罗法院、当地村委会、司法所的负责同志及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一起座谈、协调父子关系。基层组织的同志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双方争议的起因、过程等情况,并主动协助我们做调解工作,在乡亲们的说服感召下,龙某之子表示父亲虽起诉了他,也还是会一如既往赡养老人,并尽量改善与老人的关系,使其感受家庭温暖。3、全面调解。我们将调解范围拓展到各个审判领域,跳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局限调解案件。如常德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合议庭研究以后,拟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但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激烈,一判了之不能平息纠纷,我们召集双方当事人,阐明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必然的判决结果,在下判前就促成双方对拟判决的执行事项达成了和解方案。该案下判后,既维护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又使常德公司心悦诚服,欣然接受。
对于通过做工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我们根据依法、稳妥、综合权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创造性地将双方部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判决中予以确认,使弱势一方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我庭审理的王某夫妇与汨罗一石材公司及王某之子等人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石材公司根据其与王某长子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在汨罗玉池山开采麻石时,受到王某夫妇的阻工,遂向汨罗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的效力,排除阻工妨碍。一审法院在确认协议有效后,王某夫妇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我庭经审理认为原判确认之诉正确,考虑到王某夫妇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其进行阻工主要是担心补偿款项全部交给其子女后,无人对其照顾赡养。为了确保两位年过八旬的老人老有所养,我们没有根据诉讼请求仅对协议效力加以确认,而是会同汨罗法院及乡村两级组织的负责同志冒着漫天大雪赶到事发地做调解工作。石材公司承诺对两位老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但两位老人因受案外其他子女的影响而最终拒绝接受该调解方案,我们众多人的热情被冰雪淹没。在此情况下,我们没有意气用事,维持一审判决,再次做通石材公司的工作后,判决石材公司一次性补助王某夫妇5万元。该项判决内容虽与法理不合,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且不能超出诉讼请求,但能免除两位老人的后顾之忧,平息纠纷,又能保障石材公司正常生产。该案下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我们认为,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只要能达到我们办案所追求的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即使对于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有所突破,也是可以允许的。
二、坚持依法办案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柔性执法,扶危济困
法律虽是刚性的,但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不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做好换位思考,多站在当事人特别是弱势一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我们审理的何某等人诉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时即已闹得不可开交。一审全部支持何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何某等人不服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各执己见,毫不让步。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全家一死一残,而死者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患精神病的弟弟需要扶养,再审开庭时,均到法庭静坐,其窘境的确让人一掬同情泪。本案如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引发无法预料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后果。在召集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后,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为体现对何某等一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作出了有利于何某一方的判决。下判前,我们专门约见保险公司经理及代理律师,向他们阐明法院酌情裁量的原因和理由,得到了保险公司情感上的认同。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善待弱势群体、柔性执法的一面,也展现了我们在案件处理中引领道德风尚、营造和谐环境的不懈追求。
又如我们审理的肖某等三人诉丰盛纺织品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肖某之妻在丰盛公司上班,上班途中被车撞死。交通事故赔偿款到位后,肖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该案因涉及到双重赔偿,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一、二审按照过来不支持双重赔偿的管理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肖某等人不服,越级申诉,省高院指令我们再审。我们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并非完全相悖,而且从该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死者一家在农村,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家境十分困难,从人道主义考虑,也应当予以关照扶持。我们从情理上打动丰盛公司后,又组织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调解,由丰盛公司补偿死者亲属四万元并当场兑现。我们在审理此类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没有定论的再审案件时,并不急于从法理上判断孰是孰非,而是更多地站在社会弱势群体一方帮助做工作,以弘扬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
三、坚持遵循法律与利益平衡相结合,综合权衡,灵活处理
在审判实务中,遵循法律无疑是根本,但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单纯依靠法律并不能有效化解纠纷。很多时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判断,防止利益失衡,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更能起到平息纠纷的作用,也更能反映法官的办案能力。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我们在权衡利益时,尽量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原一、二审判决内容弱势群体接受,系对方不服申诉(上诉)的,我们原则维持原判或仅作微调。对于争议双方利益无法平衡,终有一方利益受损的,我们则尽量对弱势群体一方给予照顾。我们审理的岳阳县步仙乡前冲村诉岳阳纸业集团公司山林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纸业集团承包前冲村所有的山林六十年用于栽种经济林,纸业集团在履行合同两年后,发现该山林不适合栽种其引进的进口树种类,遂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前冲村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纸业集团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纸业集团赔偿前冲村可得利益825000元,纸业集团上诉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二审改判纸业集团赔偿前冲村各项损失775000元。纸业集团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前冲村知晓后,组织村民到省人大、省检察院上访、施压,引起省人大、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后纸业集团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我院再审。我们在再审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剑拔弩张,前冲村称,该案判一次,其应得的赔偿就核减一次,如再审再次核减,将组织村民集体到省政府静坐示威。纸业集团亦不甘示弱,扬言如处理不公,其职工亦会组织上访。在此情况下,我们背靠背作双方工作,首先明确告知纸业集团违约在先,烧毁山林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且原判决已经生效,几十万元的赔偿款已如探囊取物,尽管赔偿额过高,我们又怎能轻易改判,从众多农民的手中抢食?农民一旦集体闹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恐怕不是几十万元人民币所能解决的!何况工业反哺农业,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后又指出前冲村虽存在损失,但其主张的损失数额缺乏有效证据证实,判决纸业集团赔偿70多万元确实过高。由于我们把理讲得透,法讲得明,双方均冷静下来。在处理该案时,我们根据原、被告在一、二审程序中反映的诉求,在认真分析本案现有证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双方利益争点,并通过多次沟通对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作出了准确判断并适时释放信息,投石问路,在捕捉到双方对我们裁判结果产生合乎各自意愿的心理预期后,最终在原二审基础上酌情核减了5万元赔偿。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在再审案件中,不乏因当事人不懂法律,只想一味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缠诉不止进入再审程序的。对于此类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把法、理讲清,把利害关系讲透,常常能产生较好的效果。
我们审理的张正某诉张小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正某不服,缠诉不止。该院以院长名义依职权启动再审,并作出了有利于张正某的判决。张正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我们通过书面审理,发现该案再审判决已经照顾了上诉人。在此情况下,我们单方面给上诉人做工作,与其及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其,该案若是对方上诉,该案反而有改判的可能。该案如果由中院提审,是不可能判决现有结果的。由于我们把法、理都说在明处,得到了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认同,当即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对于该案,我们也没有机械地照搬法条,以原判存在问题而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我们认为,对于再审案件,通过做工作使当事人申请撤诉远比作出一份在法律上理由充分确可能导致当事人缠诉不止的判决有意义得多。
四、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结合,排除干扰,公正审理
依法纠正错案,是审判监督庭的安身立命之本。我们在审理再审案件中,改变一直以来有错必纠的观点,对可改可不改的案件坚决维护其既判力,对明显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的案件则坚决改判。2006年至2009年,除去调解结案及通过做工作使当事人撤诉的外,再审案件维持率均在30%以上。其中2008年还接近50%。
我们审理的华容县银尔棉业公司诉君山棉麻公司与王某棉花购销协议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又依职权启动再审并改判,君山棉麻公司不服上诉。华容银尔公司为能胜诉,委托我院退休法官作代理人,并多次直接找承办法官陈述其一方的理由,试图先入为主施加影响。我们多次协调未果后,认为华容棉业公司所主张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及时依法判决撤销华容县再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下判后,华容银尔公司不服,其负责人到承办人办公室吵闹不休。我们在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的情况下,告知其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后华容银尔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对于再审案件,我们尽管坚持调解优先,但对于多次调解未果的案件,我们坚决依法及时裁判。对于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我们坚决排除干扰,当改则改。
我们审理的鲁某与岳阳市某基建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鲁某在放学途中捡到金属管一根,误以为是“热得快”,接通电源后发生爆炸,致其头面部炸伤,左眼失明。因事发半年前该公司在该地段施工,鲁某便将其告到法院。本案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近8万元的赔偿责任。鲁某与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鲁某的损害后果与公司施工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鲁某不服申诉。我们再审后,一致认为鲁某是否系雷管致伤不能确定,即使是雷管致伤也不能证明该雷管系该公司遗留。考虑到鲁某年纪尚幼,因伤致残,其家庭贫困,我们没有简单维持二审判决了之,而是分头做化解工作。合议庭一边做鲁某的工作,让他们理性认识到自己的证据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一边与公司协商,希望他们同情弱势群体,给鲁某以援助。经过几轮协商,该公司被我们的诚意打动,愿意补偿对方二万元。鲁某也在拿到补偿款后撤回申诉。
又如李某与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之子在钓鱼时触电身亡。李某及其家属拟抬尸到电业局闹事,电业局认为其无责任,双方矛盾十分尖锐。一审判决电业局承担责任后,二审改判电业局免责。李某申请再审后,再审认为电业局在本案中确无过错,二审改判并无不当。再审庭审闭庭后,李某的亲属数十人群殴电业局的代理律师,影响极坏。考虑到李某老年丧子实乃人生之大不幸,如果简单地“一驳了之”,双方矛盾根本无法平息。我们反复做工作,一方面说服电业局基于人道主义给予李某补偿,另一方面对李某指出电业局在本案中确无责任。电业局在我们的感召下,同意对其补偿8万元。在此情况下,我们再适时做李某的工作,使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终结了再审程序。
以上两案的处理,既使伤者、死者家属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又将对方当事人从无休止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同时有效地维护了二审判决的既判力。
五、坚持严格执法与司法亲民相结合,坦诚交心,宽善待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办结一起案件并非难事,难的是确保案结事了。只有准确把握情理与法律的尺度,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每一办案环节之中,建立起当事人对法官在情感上的信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待当事人,我们要求用处理自家矛盾的心态来面对,做到“接待来访有热心,听取陈述有耐心,观察情绪有细心,解决问题有诚心”。 我们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原告两夫妻拖儿携女到承办法官办公室反映案情,承办法官为了打消他们在异地打官司的顾虑,通过拉家常,了解到原告一家系外地人,现为了打官司租住在立交桥下面的简易房间时,深为同情。看到外面天寒下雨,而原告一家衣着单薄,承办人及合议庭的同志拿出自己放在办公室的衣物、雨伞给他们,要他们安心回去,等待法院裁决结果。原告一家人临走时称:“就冲着你们的工作作风及对待我们当事人的这种态度,我们相信你们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判。”
我们审理的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二审均以郑某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进入再审后,郑因为一、二审的处理结果,对法院也完全失去了信任,在法院陈述其主张时多次以死相胁。其子将其带到承办人办公室后开溜,其人生地不熟,出门后不知何去何从,我们热情接待,耐心开导,安排其就餐。其子知晓后,深感愧疚,赶来向我们表示谢意,将其母接走。我们考虑到郑某多年来在该单位从事临雇工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让其老有所养,最后判决用人单位补偿其养老保险金。虽然该改判结果与郑某的内心期望仍有差距,但郑某对我们的办案作风和最终处理结果给予了充分信任,最后还是接受了再审判决的补偿金额,现已息诉。
这两起案件让我们明白了,当事人对我们执法公正与否的判断,常常不是因为一纸判决,而是源自于我们对待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
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我们既说服当事人理性地对待案件事实,同时,又想办法为他们争取利益。如智障患者范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判认定范某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并支付补偿款,用人单位不服申诉。我们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申诉确有道理,但如依法改判,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如维持原判,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连锁反应。考虑到范某生活贫困,我们多次做申诉人的工作。申诉人也很通情达理,在范某认可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同意在原判补偿款的基础上再多支付2000元给范某。该案当场兑现后,我们担心范某将钱弄丢,马上为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又为其支付了50元的士费,安排的士送其回家。对于象范某这类特殊弱势群体,我们总是尽可能多承担一些责任,多给予一些关怀,将司法亲民体现在审判、执行全过程。
六、坚持判前释法与判后答疑相结合,辨法析理,息诉息访
尽管我们一直强调“案结事结才算了结,口服心服才是真服”的工作理念,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不少案件还是无法做到胜败皆服。为此,我们力争做好判前释法与判后答疑工作,不搞一判了之,在判后再“送上一程”,积极做好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的思想工作。
我们审理的华泰汽车运输公司与神驰运输集团公司、禹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系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将激发多方面矛盾,引发群体上访。该案进入再审后,华泰公司与神驰公司均扬言如处理结果对其不利,将组织员工静坐、上访。在此情况下,我们多次分别组织当事人协调,辨法析理,交心交流,最后虽因一方当事人未能联系上而导致调解不能,但由于我们在判决前即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释明事实和法律,在下判后又专门针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了判后答疑,申诉人也理智地接受了最终裁判结果。
如北临建材公司与龙某等人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历经一、二审后,北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某先后多次到市人大、市政法委上访,扬言要到省院和北京上访,龚某是当年市直机关工作作风评比中唯一署名并留下电话号码反映案件问题的人。该案进入再审后,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情绪对立激烈,不顾一切后果。我们针对北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认真研究,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组织调解。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明确告知龙某等人由于其系无证经营,对原判认定的可得利益将不予支持,鉴于北临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拆毁门面,最终改判由北临公司对龙某等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由于我们在判前判后辨法析理工作做得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在领取法律文书时按照判决内容在我庭当场给付兑现,使一起缠诉、上访不止的案件得以彻底平息。
在办案过程中,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因此,无论判前判后,我们都要求做到耐得烦,过得细,听得进,说得明,让每一个当事人因得到法官的尊重而感受到自身的尊严,从而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七、坚持维护公正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在当今社会,一名优秀法官不仅仅是一名裁判者,更是一名纠纷的解决者、社会矛盾的化解者。
我们审理的万某等九人诉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三家店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三家店村委会在2000年向村民发包土地时,万某一家九口没有参与承包。随着“三农”政策的优惠,焕发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热情。双方诉讼始于2003年,万某等人提出承包土地和赔偿损失两项诉求,区法院一审、再审后,万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其赔偿损失请求过高,类似情况的村民都在观望,本案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系列案件,甚至波及村、镇两级组织的稳定,故合议庭一时难以把握裁量尺度。考虑到万某等人迫切需要土地维持生计,本案审理期间,我们到该镇,召集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人做协调工作,先行解决九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抢占农时,备耕春种。本案虽未一次性处理完毕,但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以民生为本、以民意为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又如汨罗市燃料公司与仇某等四人、第三人易某等三人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燃料公司在将所有的烟煤站场地租赁给仇某等四人开办企业后,实行公司整体改制。根据公司改制的安排,汨罗市燃料公司所有资产经国土、房产部门评估后,对外进行公开拍卖。仇某等四人租赁的烟煤站场地被第三人易某等人竞买购得。在与仇某等人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汨罗市燃料公司通知仇等人提前搬迁,遭到拒绝,为此酿成纠纷。在该案中,仇某等四人企业开办不久,各项投入较大,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易某等三人购得该地块后,急于进行开发;汨罗市燃料公司整体改制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公司将在改制后解散,职工等待安置;多种因素汇集到一起,使该案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引起了汨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在一审期间,汨罗市委、市政府就多次要求汨罗市法院妥善处理该案,既要使汨罗市燃料公司改制得以顺利进行下去,又要做好维稳工作,争取不留后患。该案历经汨罗市法院一审、再审后,上诉到中院。经审查,发现原一审、再审均遗漏当事人,本案有可能发回重审。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合议庭决定直接通知案外人参与调解。我们多次召集当事人到中院做调解工作,均成效不大。后又专程赶到汨罗法院,与汨罗法院的同志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通过集中谈话,个别谈心,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经过反复做工作,到晚上八时半,三方终于在我们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至此,一起事关企业改制,涉及社会稳定,深受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我们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汨罗市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赏。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耐得住性子,不能急于结案,更不能就案办案,要全局着眼,开拓思路,通盘考虑,动员多方面的力量,调动各种可以利用的因素,集中合力做工作,才能取得圆满效果。
我们审理的君山区供销社与岳阳鸿达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供销社补偿鸿达公司69万余元,再审改判鸿达公司补偿供销社14万余元,两份判决正负相差80余万元。本案指令楼区法院再审后,又判决供销社补偿鸿达公司65万余元。供销社不服上诉,我们审查认为楼区法院再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是,君山供销社经营困难,无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若维持原判,判决书将成一纸白条;而鸿达公司在租赁君山大酒店期间,不仅拖欠员工工资,且向三十余家单位赊货。这些供货单位以及酒店员工见找鸿达公司要钱不成,就经常找供销社要钱,甚至到政府闹事,成为当地的一大信访难题。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反复组织协调,并主动联系为君山大酒店招商引资。我们多次前往君山向区政府通报案情,表明态度,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区政府亦召开专题会议帮助供销社解决资金问题。该案最终以“供销社补偿鸿达公司52万元,协议签订当月支付22万元,余款由供销社经手支付酒店员工工资及供货单位货款”而调解结案。至此,一宗长达六年的诉讼最终达成了多方共赢的圆满结局。君山供销社送来一面绣着“情系基层解疑难,公正执法促和谐”的锦旗,以示感谢。本案影响较大,涉及地方稳定。我们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关起门来坐堂办案,而是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本案的成功处理也充分说明,我们在依法审理的同时,如能争取地方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形成司法和行政的合力,往往能使一些老大难案件得到有效、妥善解决。
八、坚持审判与民调相结合,重视社会舆论,关注民情民意
我们根据院党组提出的三个思考,结合本庭工作特点,提出“定位思考谋事业,品味思考提素养,换位思考贴民心”。我们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牢固树立“案情体现民情,民情关乎民意,民意决定民调”的理念,时刻考虑老百姓的感受,考虑社会各界的反映,力求关注民情,贴近民心,反映民意,提升民调,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我们审理的李某与云溪农村信用社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历经云溪区法院一审、再审及本院再审,均以李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均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本院复查,后启动再审。再审审查亦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且带病在身,为避免对其造成过度刺激,在判前专门向其详细阐释事实和法律,使其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我们即下判维持原判决。李某的代理人对此在网上发表“一份险夺人命的民事判决书”一文,杜撰事实,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并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到李某家中回访,向其调查核实情况。李某称其对判决结果通过法官事前做工作已了然于胸,并未委托人在网上发文炒作并对代理人的恶意炒作表示不满。李某并说我虽年高体弱,并非诉讼引起,虽屡诉屡败,但对法官的办案作风是认同的。李某及家人对其每次到法院后我们均以礼相待扶其过马路送上车深表感谢,执意挽留我们共同进餐,我们予以婉拒。
我们审理的张某夫妇诉银信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银信置业公司因进行房地产开发,欲对张某夫妇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银信置业公司在进行拆迁时未对张某夫妇的财产登记保全,造成张某夫妇财产损失,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张某夫妇起诉后,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银信置业公司上诉后,二审认为张某夫妇主张的价值5700元的首饰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遂将该笔赔偿核减。张某夫妇不服到省政府、省高院上访,省政府为此专门通报批评平江县政府。该案再审后,我们认为银信置业公司在拆迁未通知张某夫妇当场又未对财产采取登记措施的情况下,对张某夫妇主张的首饰损失应予认定,遂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该案宣判后,银信置业公司服判。地方政府亦感谢我们为其解决了信访难题。
又如卢某诉株洲化工厂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卢某系原临湘氮肥厂职工,因公导致一级伤残,临湘氮肥厂工会于1993年10月就卢某工伤处理事宜与卢某达成协议,该协议从1993年11月履行至2006年后,因临湘氮肥厂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组于2007年1月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卢某遂以临湘氮肥厂的兼并方株洲化工厂为被告,向临湘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次性支付20年的各项伤残补偿费用170余万元。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株洲化工厂支付八十多万元。后该院依职权对该案启动再审,并以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的起诉。卢某上诉至中院,我们审理过程中,卢某在部队服役的儿子亦受该案影响,其所在部队为此专门来函,对该案高度关注。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再审裁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既事关因公致残的老工人,又影响到现役军人能否安心服役,我们没有冒然下判,而是找到临湘市政府多次做工作,阐明该案不应由法院受理,而应由地方政府纳入社保统筹安排解决。临湘市政府为我们的诚心所动,书面承诺对卢某“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负责到底。在此情况下,我们裁定维持一审处理结果,并突破裁判文书的固有格式,将临湘市政府的承诺体现在裁定书中,为卢某及其子担心的养老、工伤问题寻求到了解决途径。该案处理完毕后,在今年省院组织的案件回访中,卢某对我们的处理表示理解和尊重,并对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以上几案,都是社会影响较大,老百姓密切关注的积年老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坚持用多元化的手段解决纠纷,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喜爱与欢迎,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我们先后两次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