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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打出祸害 泄愤怒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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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维  发布时间:2010-11-03 09:00:10 打印 字号: | |
  该案中原、被告系同村的村民,二家共用一条通道出入。今年被告征得国土部门同意,对住房进行改建,因占用部分通道,原告对此产生想法。201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正在为改建房屋地基担土,原告在劝阻中因情绪激动而使用了“做房屋是埋崽”、“你家是做贼的”等语言进行谩骂。被告听到后威胁道,你再骂我便打你嘴巴。原告仍继续谩骂,被告情急之下用右手对准原告左脸扇了一记耳光。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鉴定,其胸1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水肿,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为自身所致,与本次伤无关。针对胸12椎体压缩骨折,评定为轻伤,并评为十级伤残。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改建房屋,占用原、被告公共通道引起矛盾。被告针对原告的恶语中伤,未能冷静处置,上前打原告耳光,致原告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抗辩主张认为,一记耳光不至于引起法医鉴定所认可的胸12椎体骨折。法院认为,原告是76岁的老人,其身体机能脆弱,骨质疏松,一记耳光可以致使被告胸部骨折。且其受伤之后在医院检查及法医鉴定证明,该伤害部位伴有水肿,系新伤。被告一记耳光致伤原告与被告所存在的伤害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梅某各项损失人民币5174元。
来源:平江 法院
责任编辑: 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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