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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坟冢套取迁坟款 三男子触犯刑律各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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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姚春华  发布时间:2010-11-08 11:08:08 打印 字号: | |
  为在拆迁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两名迁坟队员竟通过向监管人员行贿,虚构坟冢来骗取迁坟款。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诈骗等罪名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两名迁坟队员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监管员袁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12月初,被告人费某与蒋某等9人(其余7人另案处理)负责对湖南顺天公司在青湖村22组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费某与蒋某等人在迁坟过程中采取造假的方式,将521座无主坟变成有主坟,从顺天公司骗取迁坟补偿款175200元,诈骗所得赃款被被告人费某、蒋某等9人私分。

另外,被告人费某等人以协调关系需要打点为由,分七次送给负责迁坟监管工作的被告人袁某现金人民币46000元,要求其在迁坟过程中予以关照。此款由被告人费某从迁坟队领取并作为迁坟队的开支报账,被告人袁某收受后据为己有。在迁坟过程中,被告人袁某对青湖村22组迁坟队上报的迁坟结算单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虚构的坟冢照单验收,使被告人费某、蒋某等人在迁坟过程中骗取的迁坟款得以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费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被告人费某行贿的目的是骗取公司财物,行贿是其实施诈骗的手段,故其所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费某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费某、蒋某、袁某均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和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湘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姚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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