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做工时手指被机器绞伤,要求赔偿费用却遭雇主拒绝。11月5日,平江县法院调解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告徐某承包了郴宁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工程劳务,原告王某受徐某雇请做木工,2010年6月8日,原告王某做工时左手拇指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受伤的拇指末节被切除,其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徐某认为王某受伤是其不小心所致,不愿赔偿。2010年10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71693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向双方明理释法,经过多次努力,原、被告在庭前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徐某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6 000元。至此,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