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系一无业人员,2009年8月3日至9月9日期间,王某在本区营田镇、琴棋乡以临时借用为名,实施诈骗共骗得摩托车五辆,经鉴定价值5600元。销赃后,获利2760元。每次行骗,王某均在较熟悉的人中进行,且每次都要虚构一事实,或借口去医院为其姐姐买药;或借口取回自己遗忘在某某处的手机,利用熟人之间没有防范的心理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屡屡得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还曾于2008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