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进行了宣判,被告黄某某、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刘某、夏某某等七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黎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乡**村刘某某家的一间平房开设赌场,为“做庄、押龙”参赌者提供场地、赌具,维持赌场秩序,雇佣人员望风。开设赌场按三大股分红。其中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主占赌场股份的40%,股份成员有黄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被告人黎某为主占赌场股份的20%,杨某某(另案处理)占赌场股份的40%;赌博方式主要是采用麻将作赌具,按点数大小论输赢,开设赌场三大股按10%的比例从庄家抽头渔利近2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为主股份获非法所得10万余元,参股人员基本上按平均分配,被告人黎某股份获非法所得3万元,黎某个人分得7000余元。
另查,案发后,黄某某等九被告共退缴非法所得65000元,其中黄某某退缴7000元、黎某退缴7300元、刘某某退缴6700元、刘某某退缴7000元、夏某某退缴7000元、刘某退缴7200元、刘某某退缴5000元、郭某某退缴6800元、刘某某退缴11000元(其中黄某某等人给付刘某某8000元作为疏通关系款)。缴款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黎某、刘某、刘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以获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