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经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从湘阴坐公共汽车来到屈原,原本打算去网吧上网,由于没有机子,便乘坐“慢慢游”到**镇**村,看到被害人廖某某家后门没关,于是便从后门进入廖某某家卧室,在衣柜中翻找,盗得新版人民币140元、旧版人民币244.6元、全国通用粮票一张、湖南省粮票一张、手饰袋一个,里面装有黄金耳环一对(5.616克)、黄金耳钉一对(1.403克)、零碎金器(3.376克)。得手后便出门来到廖某某家附近的鱼池观看他人钓鱼。被害人廖某某发觉家中财物被盗,寻找至鱼塘处发现被告人余某某形迹可疑,便上前质问,余某某见状慌忙逃窜,廖某某拦下一辆“慢慢游”才追上余某某,两人发生拉扯,为求挣脱,余某某拾起地上的红砖试图投砸廖某某,被及时赶到的青山寺派出所联防队员制止而未能得逞。在抓捕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反抗致使联防队员周平被余某某用手打、砖头砸至轻微伤。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被抓获后及时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