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掠影
岳阳县法院公开宣判王岳林等14人涉黑团伙一案
分享到:
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0-11-17 10:03:48 打印 字号: | |
  11月15日上午9时,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岳阳县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岳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十项罪名,鉴于其在羁押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克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正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荣成、廖征兵、王五生、唐葱、易庆林、黄湘澜、邓勇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被告人王己友、屈成武、张燕青、胡岳平分别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王岳林自1992年以来,先后笼络、网罗岳阳县城关地区社会无业人员及两劳吸毒人员梅克兰、方正望、荣成、唐葱、喻明、浣军、彭孝林、刘军、谢军、吴超、邓勇、李康波、王帅、王强、阮琪、罗向兵、吴敬业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等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王岳林为争夺势力范围,在岳阳县城关镇通过一系列暴力犯罪,打压其他帮派,逐步树立了自己的恶势力名声。2004年,王岳林外逃后回到岳阳县荣家湾,在岳阳县城关镇皮鞋厂、兰塘村大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此后,王岳林又利用自己的恶名介入兰塘村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插手纠纷,并利用非法所得成立兰塘物流公司,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组织不断扩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

  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众多,成员有四十多人。组织结构明晰,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以下又有一般成员,有被多数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被告人王岳林的“老大”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在长期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有梅克兰、方正望、荣成、唐葱、喻明(在服刑)、彭孝林(在服刑)、浣军、刘军、易红元(均在逃)、周乔(已死亡)等人,一般成员有易庆林、王五生、邓勇、黄湘澜、王己友、浣伟、李康波、黄宝科、姜小勇、王帅、王强、阮琪、吴敬业、荣涛、冷孪忍、罗向兵、吴超等人。

  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1999年以来,通过合同诈骗、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插手纠纷、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的钱财,具备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至案发时王岳林已聚敛资产约三百万元,王岳林将部分资产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刀具、枪支等作案工具,支付违法犯罪活动费用,资助组织成员潜逃、为组织成员受伤治疗支付费用,以发工资的形式给付组织成员现金,为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及吸毒资金,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以王岳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年来,在岳阳县城关镇、广东省惠州市等地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为组织利益实施组织犯罪多起,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多名被害人和多家被害单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检察机关检举的非法买卖枪支罪,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外,以被告人王岳林为首的14人涉黑团伙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