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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以次充好减“损失”,定金偿还需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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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维  发布时间:2010-11-17 10:38:48 打印 字号: | |
  生意往来中,由于材料上涨、产品变化、市场行情起伏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商人不履行已订立合同约定的事项,因为违约有时更有利于违约方。法律在碰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是否可以制约违约方呢?

在王某等四人诉杨某还返定金纠纷一案中,法院的处理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该案中,王某等四人于2009年年底定购了杨某的红砖,共预付了定金8万元。随后因为砖价上涨,杨某为减少自己的成本损失,便以次充好送了些加工没过关的砖当成成品给王某四人,由于送达的红砖不能使用,王某等四人要求退货,并偿还定金。双方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回定金。

经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对交易过程并无争议,只是王某等四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同时还要求计算利息。杨某起初不愿意负担利息,认为现在不是自己要求毁约,王某可以按市场价在其处购得红砖。但实际上,杨某的瑕疵货物已经拖延了原告的工期,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在承办法官的认真阐述下,杨某在明晰其中的利害关系后最后同意按银行同期利息偿还四原告的定金款。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 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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