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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赃车交易横行市场 法院判决切断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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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17 10:40: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09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接到销赃人“黑胖子”的电话,问其是否收购摩托车,双方达成合意后,相约在**镇东大堤加油站处交易。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从“黑胖子”手中收购了一辆红色豪爵悦星牌女式125型摩托车。此车为被害人滕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估价鉴定价值为4200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黑胖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两人约好在**镇东大堤加油站处交易赃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此车为被害人杜某某的被盗车辆。估价鉴定价值为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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