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拐骗儿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江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唐某某系再婚,与前夫生育二女一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因两人感情不和,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人江某某表示不同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三个小孩均归唐某某抚养教育,被告人江某某心怀怨愤,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唐某某的幼子李某某带至平江老家,改名为江某并请朋友代为抚养。在此前后,虽然唐某某几次要求归还李某某,均遭到江某某拒绝,也拒绝透露孩子下落。2004年9月8日,经**市**镇**村居民黄某某介绍,被告人江某某以移房过继的形式将小孩送给**市**镇居民沈某、湛某夫妇领养,并改名沈某某。期间沈某夫妇送给江某某红包两千元。直到201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潜逃多年的被告人江某某抓获。被害人唐某某为有利于被害人李某某(后改名为沈某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请求公安机关不予解救,继续由沈某、湛某夫妇抚养成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采用拐骗的方式,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拐骗使之脱离监护人,而拒绝告知小孩下落,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拐骗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达到报复被害人唐某某提出离婚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使之脱离监护人生活的行为时间长达近六年。被告人江某某对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找唐某某索要钱财,经查,被告人的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且与被告人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江某某提出此案只是普通的家庭纠纷,经查实,被告人江某某与唐某某婚姻关系已解除,江某某与李某某的养父子关系也随之解除。被告人江某某出于报复心理,使李某某脱离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犯罪,故被告人江某某提出的本案属于家庭纠纷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江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