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招揽业务,水上加油站的老板竟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采矿船只只能到其加油站加油。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峰和杨某川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初,家住湘江边的杨某峰和杨某川见合伙开办了一家水上加油站,不料开张几个月,却鲜有船只前来加油。由于业务不佳,二被告人便想起了强迫交易馊主意。2009年8月份,杨某峰和杨某川5次纠集本村十余人,以水上加油站为名,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在附近河段采矿作业的“兴旺号”、“恒源号”、“恒源1号”、“恒源2号”、“丰顺号”等挖沙工程船到其加油站加油,加油交易额214040元,获利3520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峰、杨某川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