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该县城关镇居民吴某诉陈某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间,吴某陈述诉讼请求时泪眼婆娑,被告人陈某不愿与妻子对簿公堂而缺席法庭,法官庭后与被告人陈某通过一则电话联系,并对原告进行安慰劝解,将一场家庭危机巧然化解。
吴某与陈某于1990年在岳阳市务工期间相识相爱,1992年在岳阳县鹿角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年2月5日生育一女,家庭生活相对和睦稳定。1996年,被告陈某外出务工,一去三年与原告失去联系,也没用负担家庭各项责任。1999年9月回家将近一个月后,再次外出务工,自此一去十一年之久,原告独自一人靠打工赚钱供养女儿读书,维持家庭生计。
审理此案的吴法官对分居十一年之久的夫妻离婚案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通过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认为这对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家庭关系和睦,存在和解的可能。于是,在庭审结束后与被告电话联系,做双方和好的调解工作。吴法官了解到被告作为丈夫,这些年在外一是迫于没有挣到足够的钱,二是因为在外务工时误入歧途,曾在广州被判刑一年,觉得没有面子回来面对妻子女儿,从而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并非刻意逃避家庭责任。吴法官从两人当年自由恋爱时的美好、结合后的患难与共开始说起,分析两人如果离婚对于双方家庭、女儿的成长不利(吴某的弟弟与陈某的妹妹也是夫妻),进而转述被告的原因与意愿,耐心细致的对原告进行劝解,并发动原告亲属做其调解工作,最终吴某回心转意,提出撤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