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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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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0-11-26 08:06:07 打印 字号: | |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很大作用。

  近年来,在国家的重视和大力推动下,人民调解制度有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制度暂不完善,在群众中欠威信

  人民调解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整个体系,组织松散,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于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很大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这不仅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

  二、人民调解员综合水平较低

  人民调解员主要来自基层,一般是在当地有点威望、年长的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往往没有能力去应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这些都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基层政府支持

  现阶段,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经常得不到有效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也没有落实,影响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健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想提以下看法:

   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加强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基层人民政府是基层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人民调解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政府要正确引导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把人民调解制度当做一项事业来抓。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调解机构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加强同基层司法所的联系,吸收基层司法所法律专业人士,不断补充新的血液。在人民调解员的推选中要民主科学,吸收一些德才兼备、热心公益事业、有能力、有专业素养的人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人民调解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不断调高自身调解水平。

  三、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三者要有机结合

  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由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组成,把三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形成联动效益,能更好的发挥各自的效能。人民调解无法解决的,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来解决。当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陷入僵局时,人民调解发挥其来自基层、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优势,积极参与进来,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样三者就能够把调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规范是一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一项工作制度不可能发挥最大的作用,造成资源浪费。人民调解制度更是需要整理出一整套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件纠纷,发挥出人民调解的优势,实现自我价值。

  五、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从长远来说,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直接的法律效力。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一样属于民间机构,而世界各国皆承认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进行改革:将调解协议视为通过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结果,赋予调解协议以拘束力和执行力。

  总之,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人民调解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只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积极配合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社会才能更加安定有序,经济才能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才能顺利进行。
来源:岳阳县法院公田法庭
责任编辑: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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