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刘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1992年6月22日,无业,系华容县本地人。被告人夏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10月5日,无业,系岳阳市君山区人。
经查明,因杨某(在逃)前女友吴某与其结束恋爱关系后又找了新男友,便心怀不满。2009年7月14日,杨某得知前女友新交的男友在某宾馆打牌,便邀请了易某、胡某、王某(三人已判刑)在宾馆寻找,没有找到后便离去。在宾馆玩的严某(已判刑)得知此情况后主动提出为吴某帮忙。于是给被告人刘某等人打电话要其带人到宾馆门口打架。刘某邀集了被告人夏某某及黄某、王某某、陈某(三人均判刑)等一同前往,严某随后邀集了谭某、陈某、罗某某、汤某、张某(均判刑)等三十余人赶到宾馆前,严某与杨某约定22时许在宾馆进行斗殴。此次斗殴造成丁某某轻伤,白某某、张某轻微伤。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夏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了社会次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夏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夏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