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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主动救治 态度良好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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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宁  发布时间:2010-11-29 15:29: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套牌(湘******)三轮摩托车超宽装载三甲板、门窗等货物沿**路由东向西靠右行驶。摩托车行至本区**乡**村路段时,一辆套牌(湘******)两轮摩托车在何某某前方突然临时停车,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左侧车道超车,由于车上货物超宽,右后方窗架与被超摩托车后衣架发生相撞,两轮摩托车车主孟某某被撞倒在地,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孟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其构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何某某负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装载超宽货物,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超车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所驾驶摩托车右后方超出车辆部分的货物撞上两轮摩托车的后衣架,才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被害人孟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对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提出有异议,认为当时彭某某并未在场,经查,被告人的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提出两轮摩托车车主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停车,自己正常超车不应当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交通部门关于此次事故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判决前,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孟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并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作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 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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