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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躲猫猫” 保证人有无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替人担保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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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0-12-05 18:36:29 打印 字号: | |
  在民间借贷中,好心为朋友借款作担保,不料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却无力偿还,有的还玩起了“躲猫猫”。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请看本期的法官说法。

  好心作担保 无奈代还款

  2009年下半年,家住湘阴农村的钟某因开办养牛场资金短缺,欲向金某借款8万元,却被要求提供担保,钟某遂请好友马某为借款作担保。2009年11月30日,原告金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8万元给被告钟某,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84%,借款人钟某和担保人马某均在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签了字。今年元至4月,被告钟某按合同约定分3次偿还了2万余本息。5月30日,借款人钟某将养牛场转让,然后不知所踪。原告金某遂将借款人钟某和担保人马某一并告上法庭。

  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钟某偿还原告金某借款本息合计59326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擅自转移债务 保证人免除责任

  今年元月25日,为了装修门面,在湘阴县东湖社区经营花店的梅阿明经陈某担保向范某借款2万元,用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梅阿明为原告范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7月25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三个月后,梅阿明将花店转让给弟弟梅阿胜,后梅兄弟二人与范某合意将债务转移给弟弟梅阿胜,约定由梅阿胜偿还借款,而陈某对此并不知情。8月份,在向梅阿胜兄弟二人索要未果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借款人梅阿胜偿还借款本息,并由保证人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梅阿胜偿还借款本息,并驳回了原告要求由保证人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替人担保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由于借款人未还款,保证人被推上了被告席,然而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这是为什么呢?

  湘阴人民法院张中一法官解释说,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一中的借款人钟某在借款到期后,将经营的养牛场转让后不知所踪,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作为保证人的马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而《担保法》同时规定:“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二中的原债权人范某与债务人梅阿明未经保证人陈某的同意,擅自将债务转移给梅的弟弟梅阿胜,陈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张中一法官提醒大家,不要碍于情面盲目替人担保,以免陷入“好心当担保,无奈成被告”的尴尬局面。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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