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40多名干警在副院长陈业文、戴清波的带领下,来到黄沙街大明粮店,将非法侵占该粮店达六年之久的被执行人陈云华所有的财产搬出,附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被执行人陈云华系岳阳县黄沙街镇作新村人,岳阳县黄沙街镇大明粮店系原告岳阳县黄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1989年4月被告陈云华承包了原岳阳县大明乡榨油厂,同年12月,被告陈云华认为大明粮店有一车油款未与其结算,大明粮店不予认可,被告陈云华便于2000年3月诉诸岳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岳阳县黄沙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支付陈云华油款16992元。该公司与陈云华均不服而提出上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驳回陈云华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陈云华不服,于2005年4月擅自搬进大明粮店居住至今,后岳阳县黄沙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更名为岳阳县黄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并多次要求被告陈云华搬出大明粮店,被告均置之不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5月到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陈云华从大明粮店迁出。2007年7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陈云华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从大明粮店迁出。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云华并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黄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0 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云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从大明粮店迁出,但被执行人陈云华拒不履行。同月14日,我院又向被执行人陈云华下达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责令其在2010年7月23日前自觉迁出房屋。逾期被执行人陈云华仍拒不履行。201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云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我院与县委政法委领导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陈云华仍不思悔改,且态度强硬,并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我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云华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经我院向岳阳县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后,决定于2010年12月6日上午9时对被执行人陈云华所侵占的大明粮店采取强制迁出措施。
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我院制订了《12.6案执行强制迁出预案与分工》,40多名干警共分为警戒安全组、强制实施组、搬出运输组、劝导工作组、巡查组、宣传组等六个小组,邀请县委政法委领导、黄沙街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县公证处公证员等20多人参加,由于准备充分,计划周详,整个强制迁出非常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