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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同甘共苦 如今对簿公堂
---因感情牢固屈原法院判矛盾夫妻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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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宁  发布时间:2010-12-10 09:36: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被判不准离婚。

  原被告系同村人,19**年下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年2月27日在屈原管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初婚夫妻感情较好,于1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某。后因原告婚外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法生育一男孩,故原被告为此经常吵闹,由此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故原告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人,婚前交往时间较长,又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比较牢固。结婚初期,夫妻同甘共苦,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原告不能遵守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婚外与一女子关系暧昧,由此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但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在本案诉讼前,经双方亲友和村集体组织调解,原被告曾相互达成谅解。故此,只要原告能珍惜家庭,珍惜夫妻感情,遵守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加强沟通交流,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原被告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问题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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