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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把柄要“了难”
“了难”了到监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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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宁  发布时间:2010-12-10 09:38: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彭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某晚,被害人廖某某接到朋友罗某的电话,罗某称有两个“细妹子”要其去玩,问廖是否同去,廖答应了,随后坐朋友彭某某的车一起到了汨罗市某酒店。在该酒店,廖某某与其中一名孟姓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另一名袁姓女子将此事告诉了骆某(已判处),骆某便叫上了正在何某(已判处)家的被告人彭某、骆某(已判处)等人一起找到孟某、袁某了解情况。当得知与孟某发生关系的男子系罗某喊来的廖某某后,骆某等人当即要袁某打电话给罗某,以要其带孟某到汨罗某医院检查身体为由,将其骗至汨罗某医院。随后,要罗某上了他们驾驶的一台面包车。骆某等人要求罗某带领彭某、骆某、骆某、杨某、张某、孟某、袁某一起去屈原管理区找廖某某。当晚在屈原管理区**乡**村廖某某的亲戚李某某家,骆某等人对受廖某某委托出面解决此事的彭某某及李某某扬言:廖某某强奸了孟某,要去报案或者找到廖某某家里去,被害人只得提出拿钱“了难”,骆某等人先后提出以十万、五万将此事“了难”,最后在电话中与廖某某谈好以35000元“了难”。后廖某某委托彭某某当晚筹得23000元现金,给了骆某等人。骆某等人在汨罗市某宾馆将得来的钱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彭某分得3000元。

  第二天下午,被告人彭某伙同骆某、骆某、何某、张某等人来到屈原区某茶楼,以同样的方式从廖某某处索得现金4000元。后由骆某进行分赃,其中彭某分得600元。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到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敲诈勒索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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