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收人之托以17000元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后以22000元转卖。日前被汨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左右,徐某(已判刑)因被人砍伤,要被告人何某帮忙买一支枪,何某通过“王老吉”(在逃)联系了一名男子,在广州市三元里的一家茶餐厅里,从该男子手中以17000元购买了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几天后,何某驾车将该手枪及子弹带回汨罗以22000元卖给了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