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人民法院报》的《法周刊》专栏刊载了《1+4 青年法官培养的朝阳模式》[1]一文,其中“2006年至2008年政法队伍扩编,朝阳法院在三年间录用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就有200多人,加上此前来院的年轻法官,截至2010年10月,该院35岁以下的干警达到485人,占全院总人数的72.4%,35岁以下的法官也占到了全院法官的44.2%”,“目前全院法官的平均年龄为35岁,加上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全院干警的平均年龄仅在31岁左右,曾获得‘中国十佳人民法庭’的双桥法庭法官的平均年龄更是在27岁左右”[2] ,一系列数据让人感受到该院勃勃生机的同时,也给人警醒。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截至2010年10月28日,全院共有97名干警(不含聘用制书记员),平均年龄42岁,其中35岁以下法官5人[3],约占全院总人数的5.15%,全院各业务庭室中平均年龄最低的为人民法庭,可也达到了38岁。拿一个在中部省份中都不算发达城市的基层法院与北京的朝阳区法院相比,似乎有点夸大事实的意味,除了法院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人才的吸引力、所辖区域范围、人口数量以及受理案件数量跟复杂程度等方面存在差距之外,透过该表像,看到其中的隐忧。本文试图在限于本单位作为基层法院,掌握的数据材料不多的情况下,用实证分析,探讨这一现象,仅供大家参考。
一、 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后备队伍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全国“两院”的法官、检察官数量有一定的增加,新生的法官、检察官力量也逐步增强,几年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断层问题表面上看得到了缓解。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不断增多,我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流向经济发达的一线大城市,或者是中西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具体的说是这些城市中更具吸引力的单位。仅拿法院来说,与省高院、市中院、城市中心的区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比较,欠发达地区(同一区域范围内的比较)的基层法院不仅很难招考到足够数量的年轻法官,原有的优秀法官人才流失也很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在广大的基层法院工作中,长期稳妥的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目标,保证中国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很大的困难。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基层法院法官后备队伍的情况究竟存在哪些隐忧,笔者以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给予分析:
某县法院法官工作人员年龄层次表(截止2010年10月28日)[5]
岗位
年龄阶段
35岁以下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1-55岁
56岁以上
合 计
副院长
1
4
5
审委会
4
4
1
9
庭长
1
3
8
2
1
15
副庭长
4
4
8
3
1
20
审判员
4
3
1
9
2
19
助理审判员
1
1
2
小计
5
12
28
10
12
3
70
从此表可以看出,该院法官队伍呈现出以下特点:1、中年法官为中坚力量;2、35岁以下的青年法官急缺,仅占整个队伍的7%左右。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该法院的这种情形在整个基层法院、乃至基层检察院来说都不会是特例,据笔者了解,岳阳楼区检察院截止2010年10月时全院干警平均年龄为39岁,而其中35岁以下的干警绝大多数并不在反渎、反贪、公诉等业务局室。对于第一个特点,我们无可非议,毕竟在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室中,确实是这些具有多年审判经验、业务熟练的法官承当中流砥柱,而在短期内,基层法院也不会面临法官缺少的危机。我们要警觉的是第二个特点,如果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基层法院的发展将难以为继。“截至 2007年底,山东省的基层法院中,作为骨干力量的40岁以下中青年法官仅占总数的29%。现在,50岁以上的法官有2099名,几年后他们也将离岗”[6]。法官队伍的“ 青黄不接”问题在全国法院已十分普遍,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更加严重。现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后备队伍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化程度不高
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践行已有多年,对于原本就已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队伍来说,近几年来整体的学历水平、业务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实现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7]。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官后备队伍的职业化程度远跟不上整体步伐。
法院过去招录人员局限于军队转业和退伍人员,现在局限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甚至同时要求具有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目前法院的招录均有年龄限制,一般是35岁以下(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本文后面再予以阐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官队伍的知识层次,降低了平均年龄,可就现实来说,许多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并未按照预想的那样,在整体业务能力上得到提升。除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与复杂程度、个人因素的影响外,基层法院并未创新出一套适合后备法官队伍培养的制度,未给予后备法官足够的锻炼与成长空间;通过考试并不等同于资格,学历并不等同于能力,有审判职称并不等同于水平;不少新招录的人员没有分配到审判岗位等也是重要原因。年轻的后备法官队伍若得不到充分的实践锻炼,那也只能是光彩于数据,既不能解决法官断层的实际问题,更是埋没了他们的专业才能。
同时,原本在岗于法院的干警即使通过个人努力,通过了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从事审判工作,仅是凭借审判员资格,拿取法官津贴,这样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备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
2、数量增长缓慢,人才流失严重
过去法院招录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有其历史原因,因为当时法律院系少,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的人也比较少。目前法院系统的招考形式呈现出一种有趣现象:基层法院年年招考,年年有人“另谋高就”;“铁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因最高院的特殊性,我们暂不对其进行讨论,仅拿省、市、自治区内的高院、市中院以及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由于区位优势、工资水平、城市氛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法院在人才市场上原本就具有强大的“磁力”,又因为这些法院工作比起基层法院来说,更具复杂性或统筹性,对招录法官的要求也比较高,基本上要求:35或40岁以下,具有2-5年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或具有某一级别的律师资格甚至某一级别的大学教师,再加上“上去难,下来更难”。这种情势下,条件优越的法院便从基层吸收了一大批优秀的年轻法官,年龄在35岁以上或暂时不符合其招录条件的法官便留在了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在对人员的招录标准上,具有不约而同形成了新的共识,即把招录新进人员的范围局限在具有高学历的大学毕业生中,甚至产生了片面的对学历高要求的不当趋势,暂且不说现在的大学毕业生中许多是独生子女,基层法院招录进来的新人基本是“走出家门进校门,走出校门进院门”,没有经历太多的磨练,思想上活跃开放,向往大城市的生活,即使是迫于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而考录上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也仅是把现有工作当作“跳板”。当然,对当代大学生这种价值取向,我们无须妄加菲薄。每年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高级法院、检察院面向基层两院的选调、每年全国或各省市公务员的招考,使得欠发达地区的优秀基层法官选择考出去,以本院为例,自2004年至今,该院共有10名年轻的法官干警通过公开招聘或选调调出。2003年至2008年,山东省三级法院因提前离岗、辞职、调离等原因共减少法官2100名,新任命法官1405名,法官数量已连续5年出现负增长[8]。
3、队伍整体的职业满足感不高
新生代的法官整体上具有这样的特点:不安于位,不甘人后,不肖“俗套”,不平则鸣。在基层工作中,多数人常发怀才不遇、有技难施之叹;在职业生涯的计划上,因为感觉到晋升的希望遥远或渺小,而在“有为才有位”还是“有位才有为”的纠结中无法平静。同时,相比更有优势的公务员岗位或法院岗位招考机会的增多,对基本面临婚姻、房贷等个人发展问题的后备法官队伍,无疑也是一种吸引。
“基层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使得基层法官也有正科副科级审判员之分,严重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牺牲了司法审判的外在公正性、导致法官之间的依附从属关系加重,并导致审判工作效率的低下”[9],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生代的法官队伍军心不稳,对人才资源也是极大浪费。
二、 带来的影响
1、法官队伍断层严重
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给我们的法院带来了生机,一定程度上从基础设施及社会法制氛围上提升了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发展,但是这些地区法官后备队伍的切肤之痛却是越加明显。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就广西地区的法官断层问题做过课题研究[10],当时《人民法院报》全文刊载,其中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见下表),分析也颇有道理,并得出“六、七年内从整体上看不缺法官”的结论。
1999—2003年广西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变化表[11]
项 目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35岁以下
31.60%
29.29%
27.61%
27.82%
23%
35周岁至45周岁
37.93%
39.22%
40.93%
49.15%
51.31%
45周岁至55周岁
28.35%
28.58%
28.94%
21.28%
23.89%
只是,这个结论的数据依据是1999年至2003年,对于2006年的调研来说已算过时,同时,该课题组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便是在这五年间年轻法官的比例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而且下降幅度呈扩大趋势。考虑到这几年来国家公务员、各省市上级“两院”招考的幅度增加,这个下降幅度该是继续呈增长趋势。正所谓“接收外给营养不足”、自身的“造血能力”不强,还罹患“免疫力急速下降”,目前,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队伍已是后继缺人。
众所周知,广阔的中西部地区仍处于发展弱势,处于欠发达状态的地区不在少数,基层法院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法官队伍,法官队伍的后继无人或少人,势必影响法院发展,影响司法改革大局。
2、司法形象与司法能力下降
法官是法院形象的直接代言人,直接承载司法公正的执行与体现。基层法院目前解决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案件相对简单,多集中在几大类型,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案件无疑为基层法院案件大头),多集中在婚姻类、侵权类、债务类案件。基层法院法官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认定主要有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技能的掌握,而非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法官后备队伍的职业化程度不能尽快适应工作环境以及岗位要求,直接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同时也对法官队伍整体的司法能力造成影响。
3、影响法官队伍的从业积极性
目前,上级“两院”选调法官或者国家公务员招考都有一个年龄限制(一般上级“两院”选调年龄界限为35岁,国家公务员视职位划定),年轻法官可以凭借自己的年龄优势,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或上级“两院”选调中脱颖而出,一方面激励了法官后备队伍的成长,可是另一方面催生了欠发达地区年轻法官的“往高处走”的功利心理,不安于工作现状,或仅仅追求与选调、考试相关的资格晋升、技能培养等。同时,这样的设置也让超过年龄界限的法官抱怨生不逢时,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压。再加上年轻法官的流动频繁,严重挫伤了资深法官对年轻法官的培养热情。
三、建议与对策
综上分析,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后备队伍现在面临的难题,并不是这些地区的基层法院、中院或者高院等一方之力就能破解的,它需要宏观层面的树立起尊崇法官职业的社会氛围、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精神教育、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两院”财政体系的改革等多方面的助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微观层面探求法院系统内部的破解渠道。
1、健全后备法官储备制度
首先,在基层法院后备法官招考问题上,应当注意基层法官素质与上级法院法官的客观差异性;不同地区基层法官不同背景、不同文化程度上的客观差异性;同一地区基层法官工作内容、业务要求上的客观差异性。基层法院要对本院法官队伍的现状以及长远发展有正确认识,确定出科学的、合理的法官人数,及时对法官后备队伍进行补充。同时,在此基础上,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可依据自身的人才吸引力、法官工作环境与压力等,制定出合适的招考要求,破除高学历至上的招考要求。
其次,加强法院自身的“造血功能”。鼓励法院现有年轻干警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对司法考试通过者、经过人大任命成为法官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此外,上级法院可定期派法官、书记员等年轻干警下到基层法院锻炼。
2 、建立后备法官培养与考核制度
第一,构建包括初任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在内的法官职业教育体系。目前的拟任法官必须从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这为法官队伍的同质化、专业化和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保证, 也为建立统一的“职前培训”奠定基础。在“继续教育”部分, 当前需要根据各基层法院当前法官群体的客观情况, 对在职法官进行“补课”。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做到既坚持基本的司法原则,又不脱离广大基层民众的实际需求,就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注意通过解释法律达到他们能够理解的程度。要求建立起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抽象与经验相统一、同一性与复合性相统一、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培训机制,给予空间让年轻法官在实践中获得锻炼与培训,促进基层后备法官学会处理历史传统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关系,把承继优秀司法传统和移植先进的法律文化妥善结合起来。
第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建立法官业绩档案。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严格、规范化实行。与法官业绩档案制度结合,核定法官工作业绩,并核定响应的等级,拉开审判津贴、加班补助、奖金等的档次,破除法官津贴的唯等级差别的发放制,并作为法官等级评定的主要指标,以此激励年轻法官的工作热情,激发其内在潜力。
第三,完善助理审判员制度或者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大学毕业生或者新招录的后备法官进入法院后需要有一个成长过程,他们在成为一名法官之前要在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性岗位上经受锻炼,在积累了足够的知识与经验并经严格考核后才能成为法官。为此,在法院推行助理审判员制度或者法官助理制度,开创了为人才的培养和人员的晋升留下了足够的通道,尤其是疏通了法官助理晋升到法官的通道,一方面利于法官的培养[12],另一方面也利于新生代的后备法官正确作出职业规划,促进法院队伍的稳定。
3、加强基层法官物质保障体制
现代西方各国普遍注意提高法官待遇,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高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我国可借鉴西方的做法,提高现任基层法官的薪金水平,并使法官退休后享受较为丰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同时,对于自愿报考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可考虑在当地整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在对后备法官工作人员招录上的开源、加强年轻法官培养与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幅度内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具有可行性。使得法官的在职收入和退休金均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从而提高法官职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同时,优厚的物质待遇有利于促进法官的公正和廉洁,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
[1][2]1+4 青年法官培养的朝阳模式.人民法院报.法周刊.2010.11.4
[3][5]该数据来源于《岳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6][8]山东法官数量五年负增长 案多人少矛盾日增.齐鲁晚报.2008-06-23.http://www.sdgb.cn/201414.aspx
[7]王楚.法官制度创新应更多面向基层——从基层法院的视角看法官制度改革.法制与社会.2009.11
[9]马武军.基层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之道.法律园地
[10][11]陈国礼.关于广西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06.3.10
[12]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