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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 : 没有建筑资质承包农村建房附属工程事故中房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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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明   发布时间:2011-01-06 11:23: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系农村居民,张某在当地从事建筑活动多年。2010年5月,没有建筑资质的张某承包了李某家屋前地坪硬化工程。张某承包后雇请了陈某做事。2010年6月,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摔倒受伤,陈某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损失10000余元。

  分歧:

  在本案处理上,对作为雇主的张某应承担责任无分歧,但对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不同意见。一、李某将地坪硬化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张某,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张某虽无相应资质,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农民自建房屋的附属工程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包,故李某将地坪硬化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张某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本案张某承包的是农村居民李某家屋前地坪硬化工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附属设施的建造,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适用本案,也就不应要求张某具备建筑资质。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外,无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也没规定无资质个体工匠不能承包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工程。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也只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本案张某承包的地坪硬化工程并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因此李某将其自家屋前的地坪硬化工程发包给张某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李某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三、房主承担责任与农村现实的冲突。农民自建房屋因规模小、利润少,有建筑资质的建造单位不愿做,农民也因资金的问题不愿由有建筑资质的建造单位承建,这就导致农村无资质的个体工匠大量存在,如果认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建,则在现阶段这种违规的现象必会成为常态。特别是如果房主承担责任则会造成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必有资质的承包人要承担的责任还要轻,这就从法律上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有违法律的公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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