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的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判不准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在**市**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初婚夫妻感情一般,于1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在某地打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加之家庭经济条件一直不够宽裕,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20**年,原告在家耕种承包田,被告在外打工。第二年初,因经济问题原被告发生吵闹,原告赌气出外打工,自此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婚姻系家庭包办,但据原告诉状所述及法庭调查的情况,其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还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平日并无大的纠纷矛盾,因双方缺乏沟通,不能相互信任,加之经济困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本次纠纷的产生也主要是因为经济矛盾所致。原告出外打工期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各自改变自身的缺点,加强沟通交流,同心同德,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原被告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向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并依法处理财产问题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