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争议双方愉快地领到补偿款,握手言欢。
2008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刘某购买赵某位于平江县冬塔乡丁洞村的房屋,契约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 2009年因国家修建通平(通城至平江)高速公路, 原告购买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政府给予拆迁补偿款65297元,后双方对该补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对该补偿款进行了合理分配。判决生效后,原告发现政府在测量时计算面积有误,漏报了54平方米,经冬塔乡人民政府复核确属有误,对漏报的面积另行补偿35826元,原、被告对漏报的面积补偿款的分配再次发生争议,闹得面红耳赤,冬塔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对该补偿款进行分配。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开始耐心做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解惑,告知因原、被告不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导致双方所签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并从情理角度劝说双方以和为贵、各让一步,经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悉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协议:漏报的征收补偿费用35826元由原告刘某分得18526元,被告赵某分得17300元。协议达成后,原、被告紧握着手摒弃前嫌,一起愉快地到冬塔乡政府领取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