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原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胡亚洲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被告人胡亚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亚洲,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岳阳县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系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胡亚洲利用其担任岳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一职便利,为一网上追逃嫌疑犯非法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帮助犯罪分子了结其所犯诈骗案,并收受“辛苦费”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亚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5万元,构成受贿罪;且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分子逃避处罚罪。考虑到被告人胡亚洲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