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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前真情调解 革命后代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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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何蓓  发布时间:2011-01-12 11:37:5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月10日,署名为湘中游击纵队七支队后一代的刘诗告(系伤者刘友中的丈夫)将书写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牌匾送到中院民一庭,衷心表达了他们一家对中院民一庭快速调解兑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感激和满意之情。

  自2005年起,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食堂潲水由冯辛良(原审被告)承包收取使用。在此期间,刘友中(原审原告)多次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收取潲水,刘友中和冯辛良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6日,刘友中又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收取潲水时,冯辛良雇佣赵永年予以制止,双方发生纠纷且互相推搡,刘友中被赵永年推到在地,致刘友中受伤。后冯辛良支付了刘友中全部的治疗费用700元。刘友中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属十级伤残。刘友中要求冯辛良、赵永年赔偿未果,即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冯辛良、赵永年连带赔偿刘友中损失12000元。宣判后刘友中不服,上诉至中院。该案涉诉标的虽不大,但双方矛盾由来以久,刘友中系革命后代,又系低保户,急需钱治病,如判决不但双方矛盾难以解决,而且兑现也困难。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庭长田光辉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不畏麻烦,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调结该案。因此,合议庭并没有急于排期开庭。承办法官周华良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双方解释清楚后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循循劝导,对双方阐明妥善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并指出调解对双方都明显得大于弊,促使双方产生了同意调解的意向。此后又经庭长田光辉、审判长闾开海和承办法官周华良多次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刘友中不得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收取潲水及由冯辛良、赵永年向刘友中支付赔偿款13000元的协议。

  该案是中院民一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又一缩影。
来源: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蒋立春 何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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