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法》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最近是被吵得沸沸扬扬,民政部有关官员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作为法院来说,这一律法的实施又将自身以及法官至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种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所涌现出来的新尴尬。
孝顺父母,常回家看望父母,陪伴父母安度晚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情伦理之一。维持了几千年的个人自发行为,在今天却不得不运用法律予以强制化,确是值得惋叹与反思的。据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67亿。按国际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10%的通行标准,事实上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与此同时,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员的流动性增大,一方面异地就业的青年人增多;另一方面,年青一代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增大,购房置业、子女教育和人际应酬令人疲惫不堪。传统意义上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家庭逐渐瓦解,子女与父母分居甚至相隔甚远的分居情况十分普遍,“常回家看看”自然变得奢侈。这是年轻一代人“有心而无力”的无奈。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价值取向的冲击之下,现在许多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逐渐淡化,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等观念在某些人眼中与追逐个人享受、利益、发展比起来放在次要位置,这是“有力却无心”的现实。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初衷是好的,是想依靠法律的力量尽力化解“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与纠纷,但是考虑到辨别的难度与实施的可能性,该法规又特地模糊化。这种将“精神赡养”入法,又不给以刚性标杆的做法,无疑将法官至于纠结境地。如果,有一天,父母一方依据此条例将子女告上法庭,法官将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进行审理与判结?我想,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而到时,这一案件的审理又将成为众人眼中的焦点。同时,笔者心中也有一种隐忧:这一法律的出台,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空巢老人对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需求,甚至会激化父母与子女的矛盾——法律都说了要你常回家来看看,你还有多少理由不回家看看父母?
笔者认为,要破解养老的难题,必须在解决物质保障的前提下,健全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安乐,保证付达信事件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同时,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只有通过全社会范围内的教育与宣传,全社会范围的帮扶与帮助,才能有效化解。先儒圣人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帮扶空巢老人、慰问空巢老人的志愿氛围,我们暂不苛求物质赡养上的“及人之老”,追求一下精神赡养上的“及人之老”应该还是可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号召、组织当地的年轻人定期看望空巢老人,或者以“结对帮扶”等的形式组织,那便既能缓解老人心中的孤寂,又能降低子女心中的自责与不安,不失为一剂良方。单纯的依靠法律来强化养老保障,维护传统的公序良俗,这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