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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力破执行难 “老赖”躲债路难行
湖南湘阴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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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1-01-21 09:55:58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人,他们生活富足,有的甚至经常出入于茶楼歌厅,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但当他们面对到期债务时,却故意拖延,有的干脆拒不偿还。人们给他们取了个时髦的名号——“老赖”。然而,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在湘阴法院破解执行难的“亮剑”行动中,该院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力求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老赖”们的逃债之路越来越行不通了。

  划拨——强制冻结、划拨银行存款

  2008年4月16日,邓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某商业中心的房屋一套以总价274341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夫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邓某夫妇足额交清了所有的购房款项。交房日期到后,房产公司却迟迟未交付房屋,邓某夫妇遂诉至法院。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房产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33805元。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执行,该公司负责人不是闪烁其词,就是避而不见。后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财务账户,执行法官果断出击,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资金。并从账户中划拨相应的执行款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以实现。

  拘留——多部门联动执行,强制腾空房屋

  某中学因扩建学生运动场的需要,于2007年12月11日与被张某签订了《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某将某中学北侧住房以1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中学,双方当事人即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次日湘阴五中将购房款19.6万元交付张某,随后,张某将该房屋各项权证和房屋钥匙交给某中学,2008年10月,张某夫妇以当时价格过低为由强行搬进该房屋。根据县政府的统一规划,该学校体育场需进一步扩建,在多次要求张某腾空房屋未果后,某中学将张某告上了法院。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夫妇在5日内将现侵占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某中学。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非但不主动履行,反而对执行法官恶语相向,还扬言“谁来执行我就与房子同归于尽”。由于该案涉及湘阴城区的教育规划大局,县委、政府高度关注案件的执行,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0年9月29日上午九点,经过精心部署安排,一支由湘阴法院夏常凯院长带队,由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城关镇及各社区等单位组成的约300多人执行队伍,在某中学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执行行动,执行法警当场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张某实施了司法拘留,并强制腾空了将其侵占的房屋。

  拘役——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拘役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伏某货款纠纷一案,经湘阴法院判决“由被告伏某偿付原告金某货款人民币10.88万元”。2006年9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对付仲可所有的位于湘阴县东塘镇番关村六组麻厂内的苎麻予以查封、扣押。2006年11月份,付仲可在未经法院解除对苎麻的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54包苎麻以1万元价格出售。湘阴法院审理认为伏某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45日。

  刑罚——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一年半

欧某原是湘阴某砖厂的老板,,欧某于2002年在承包某砖厂期间内,共拖欠胡某等110名民工工资款共计68930元,并分别向民工们出具了欠条。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农民工胡某等人将欧某告上法庭。2004年5月,湘阴法院依法判决由欧某支付110名民工的工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欧某一直以隐匿住所、消极对抗等方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调查欧某经营的砖厂的账目发现,砖厂在除去含材料、设备、民工工资等在内的各项成本后还盈利两万多元。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欧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案例仅仅是湘阴法院强化执行工作中的几个片段。近年来,湘阴法院通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采取媒体公布、征信系统记录、悬赏、拘留、拘传、罚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外,对于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提高执行案件案件的执结率、执得率,力求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及整个社会的合力协作,“老赖”们想赖债恐怕也赖不起来了。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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