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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实施 责任人可被追偿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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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21 10:10:04 打印 字号: | |
  昨天,《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此前,送审稿限定了向责任人追偿费用的上下限。最终的条例取消了赔偿上限,最高可追偿全额国家赔偿。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超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送审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超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最终公布的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来源:摘自《新华网》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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