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帮雇主建房过程中,不幸触电受伤致七级伤残,雇主和电力公司却均拒绝赔偿。近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雇主赔偿34649.67元,电力公司赔偿76229.2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原告毛某是一名泥瓦匠,受被告陈某雇请为其改建房屋,陈某是在拆了旧房的原地基上建八米高的两层楼房,房屋上空有一条10千伏产权归平江某电力公司所有的高压线通过,高压线距房屋顶端仅1.5米。2010年7月27日,原告毛某在房屋顶端蹲着施工站起来时颈部触到高压电线严重受伤,后被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两个月的治疗脱险出院,其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毛某多次找雇主陈某、平江某电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毛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和平江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4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江某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高压电线对被告陈某的房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监管责任,在陈某申报整改后也没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导致原告触电受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房屋,致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过短,违反了国家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导致事故隐患,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防范措施不得力,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高压电线附近作业具有高度危险,仍然冒险在屋顶施工,导致自己触电严重受伤,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