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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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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发布时间:2011-02-28 09:11:47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以债顶债”是化解“三角债”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在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下,债务人私自与第三人合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关于债务转移的问题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请看法官以案说法。

  判决结果:近日,湘阴法院对一起涉及债务转移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得债权转移行为无效,判决由被告黄某偿付购鱼款29800元给原告刘某。

  基本案情:2009年前后,在湘阴某乡镇做鱼生意的黄某多次从养鱼户刘某处购买鲜鱼。截止2009年5月5日,黄某累计欠刘某鱼款30800元,黄某向刘某出具了欠条,此后刘某多次找黄某催要鱼款,黄某以第三人易某欠他的钱没有收回为由拖延未付。2010年2月11日,黄某邀刘某一同到家住湘潭市的易某处催款,易某同意将其对黄某所负的债务转移给刘某,并且对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刘某一直没有同意,因此欠条便放在黄某手中。经过多次催要,黄某在支付1000元后,就以债务已转移给易某而不同意再给付。刘某遂将黄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黄某辩称,欠刘某的鱼款属实,但经过协商,该项债务已转到第三人易某名下,因此债务应由易某负责偿还,黄某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的债务转移行为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债务转移需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并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债务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基于此,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转移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刘某虽然受邀同黄某一起到易某家催款,易某也同意受让债务并出具了欠条,但刘某并没有同意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且明确拒绝了易某出具的欠条。由此可知,黄某将债务转移给易某的行为并未征得刘某的同意。故本案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效,作为债务人的黄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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