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总有人只记得前半句,而忘记后半句。近日,岳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贪图10元蝇头小利而引发的伪造印章案件。
2004年3月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文某利用自己开设印刷店之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枚印章10元制作费的价格,先后为原某镇镇政府干部赵某(已判刑)私刻电脑制板的“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户口专用”、“岳阳县新开计划生育办公室”、“岳阳县新开林业站工作站”等国家机关印章5枚;私刻“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岳阳市巴陵聚酯材料厂专用章”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2枚。
该案审理后,鉴于被告人文某系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