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一天,署名为湘中游击纵队七支队后一代的刘某将书写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牌匾送到市中院民一庭,衷心表达他们一家对中院民一庭快速调解兑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感激和满意之情。
自2005年起,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食堂潲水由冯某(原审被告)承包收取使用。在此期间,刘某(原审原告)多次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食堂收取潲水,刘某和冯某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6日,刘某又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收取潲水时,冯某雇佣赵某予以制止,双方发生纠纷且互相推搡,刘某被赵某推到在地,致刘某受伤。后冯某支付了刘某全部的治疗费用700元。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属十级伤残。刘某要求冯某、赵某赔偿未果,即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冯某、赵某连带赔偿刘某损失12000元。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该案涉诉标的虽不大,但双方矛盾由来以久,刘某系革命后代,又系低保户,急需钱治病,如判决不但双方矛盾难以解决,而且兑现也困难。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庭长田光辉高度重视,要求合议庭不畏麻烦,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调结该案。因此,合议庭并没有急于排期开庭。承办法官周华良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双方解释清楚后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循循劝导,对双方阐明妥善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并指出调解对双方都明显得大于弊,促使双方产生了同意调解的意向。此后又经庭长田光辉、审判长闾开海和承办法官周华良多次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刘某不得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收取潲水及由冯某、赵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3000元的协议。
该案是民一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一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