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法治在线讯(通讯员 赵?矗┓ㄔ焊删?撬痉ㄌ逯聘母锏哪芏?魈澹??老绕烙殴ぷ魑?嗣穹ㄔ核枷胝?喂ぷ鞯闹匾?槌刹糠郑??苑ㄔ焊删????募だ?π?瞧渌?枷胝?喂ぷ魉?薹ū饶獾摹R虼耍?ㄔ浩老绕烙殴ぷ鞯目蒲в敕瘢?苯佑跋熳盼夜?ㄔ憾游榻ㄉ瑁?灿跋熳欧ㄔ骸拔?缶址?瘛⑽?嗣袼痉ā惫ぷ髦魈獾氖迪帧W浴度嗣穹ㄔ航背驮菪邪旆ā钒洳际┬幸岳矗?嗣穹ㄔ合冉?辣裙ぷ魅〉昧顺ぷ憬?梗?ü?老取⒈碚谩⒔崩??髁⒈碚昧艘淮笈?筛杩善?南冉?湫停?胙锪苏???奈枇耸科??栽谌?缁崾髁⑷嗣穹ㄔ骸⑷嗣穹ü俚牧己眯蜗笃鸬接辛Φ拇俳?饔谩K孀沤?昀此痉ㄌ逯聘母锏募忧浚?魑?だ?ü俟??痉ā⑵床?钕字饕?侄沃?坏钠老绕烙殴ぷ鳎?涔δ苡攵ㄎ幻挥欣碛刹桓?栌行У闹厥雍颓炕?
价值解读——法院评先评优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院进行评先评优工作,目的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干警中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切实增强全体法院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确保法院队伍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法院评先评优工作作为国家和社会对法院干警德才表现、专业水平、工作业绩、综合能力的评价和确认,是法院干警职业尊荣、社会地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笔者认为,新时期法院评先评优工作对于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顺应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干警的司法需求及激发法院干警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法院评先评优工作是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最高职业道德,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信念,是一面旗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队伍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培养的审判业务专家,是模范实践“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楷模,要充分发挥榜样和引领作用,以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感染人、帮助人、带动人。通过评先评优工作,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以先进典型引路,对于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法院评先评优工作是顺应人民群众评价法官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现代法治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建立在对法官信赖的基础之上,而信赖的前提是法官公正高效的裁判。参加诉讼的人民群众,都希望审理案件的法官公正办案、业务精湛、品德高尚、廉洁自律。那么,如何衡量法官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办案效果呢?这就需要一项评价机制。法院评先评优工作作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确认,融合了法官德、才、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代表着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能力的官方考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认可,顺应了人民群众评价法官的司法需求。
三是法院评先评优工作是激发法院干警科学发展的有效推手。传统的人事管理把人当作一种成本,任务是如何控制和降低这种成本;而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把人当作一种资本,目的是培养和实现人力增值。竞争与激励作为人力增值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创造效率,而且可以推动发展。法院通过加强评先评优工作,采取政治激励、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等措施,能够在法院掀起了比、学、赶、帮的高潮,能搞提高干警们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的工作积极性,能够提升法官职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法院干警和法院的“双赢”。
正因为法院评先评优工作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因此,评先评优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该项工作暴露出来的滞后于时代要求和趋于形式化的某些不足和缺陷必须加以完善。
困境审视——当前法院评先评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经调研发现,当前人民法院评先评优工作中存在如下困难及问题:
一是奖励效果不强导致评先评优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趋于弱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院干警也不例外,每年通过各种类型岗位考核,都可获取相应的岗位责任奖金。在目前法院干警尚未跨入高收入阶层的情况下,其对通过多办案或者多写宣传信息调研文章以获取较多物质奖励的关注似乎超过了对先进荣誉的期盼。因此,部分干警对争先创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评先评优或采取轮流做庄,或固定在少数部门和同志中,评先工作往往达不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评比可谓波澜不惊,其激励效果有趋于弱化的倾向。
二是评定依据上的一些不科学因素导致对“先进”的考量缺乏严谨可操作的考核细则。近年来,对先进的评选较多的尊重了民主推荐结果,而群众在推荐中往往较多地凭平时积累的印象,感性因素较多,缺乏理性的比较,往往推荐了平日关系相处较好或老好人之类的对象。同时,部分评先评优工作对被评对象的实绩、品格、作风等方面内容也缺乏具体严谨可操作的考核细则,在单纯尊重民主推荐基础上产生的某些先进典型难以令群众信服。
三是奖励名额分配限制上的不够灵活导致评先评优工作存在平衡照顾的倾向。这主要表现在各种奖项评比时,无论是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申报,还是本级法院内部评定先进,都给予了一定的先进名额的限制,如果当年某法院先进单位或个人涌现较多时,也只能受名额所限而令推荐单位费尽思量进行比较平衡,有时不得不“挥泪斩马谡”,而“被斩”落选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因此而产生情绪,此非鼓劲而是起到了泄气作用。反之,如果当年成绩显著者寥寥,那么再推足额先进更有“打肿脸充胖子”之嫌,达不到应有的激励效果。
四是荣誉种类上存在的不规范导致评“先进”的概念有模糊和笼统的倾向。近年来,不少法院为了多层次、多方位激励先进,开展了“办案能手”、“十佳法官”等各类先进评比活动等等,其评定标准存在许多交叉的方面。而有的荣誉设置如“人民满意法官”、“人民满意法院”等评定标准对“人民满意”的内涵理解不一,因此考评中往往将党委、人大、政府的满意完全替代了人民满意,有的则将部分当事人满意替代了人民满意。另外,评先评优工作没有涵盖了全部法院工作内容,部分“冷门”的庭室、干警还不能找到自己评先评优的位置,难以参与评先评优。
能动应付——完善法院评先评优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评先评优工作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赋予时代特色,唯有如此,才能焕发出新的、更强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评先评优机制上建议实行严格规范可操作的量化考核。所谓“没有规距,不成方圆”,评价是非皆应有一定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创设奖项如“全省法院系统办案标兵”时,常德市政法委在创设奖项如“常德市模范政法干警”时,都制定了严格的量化考评标准。推而广之,各类先进的评定,都应由创设或审批荣誉的机关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既要有实绩考核,也要有思想、品德、作风上的考核,亦即通过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考核,将群众公认、成绩突出、作风优良的单位和个人推为先进,唯有如此,先进方可起到榜样效应。
二是奖励效果上建议加大精神和物质激励力度。首先,精神鼓励不仅体现在荣誉的授予上,更应体现在对先进的晋升使用上,如对连续多年评为先进部门的负责人给予优先提拔重用,对先进人物考虑优先晋级晋职等,这一机制是对先进精神鼓励的关键一环,具有鲜明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其次,在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前提下,应勇于承认物质重奖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诚然,法院干警理应保持超然独立,远离物欲、淡泊明志是其应有之义,但法官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其对合法利益的追求不应受到任何质疑。并且,应建议上级法院应就此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磋商,对作出显著贡献、连续多年被评为较高等次荣誉的,可给予必要的先进津贴或提升相应的工资等级,通过建立长效奖励机制促使干警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对获得一次性荣誉的,也可提高一次性奖励标准。
三是奖励的名额分配上建议灵活确定。对先进名额的确定可改现行的限额制为幅度制,即确定一定的先进名额幅度,这个幅度应该相对宽泛,以适应实际的需要,便于灵活掌握。通过量化考核,对达到标准、群众公信度较高的,则在名额幅度内均可授予某项荣誉或评定为某一先进。达标多的名额一直可达到上限,达标少的,根据考核情况按所定下限以上确定。设上下限的目的在于照顾一定的先进层面,如在法院间的评比中,对因客观条件所限工作业绩无法与发达先进地区法院比拟的,通过在量化考核标准制定中给予相应的倾斜,其先进名额确定至少不低于幅度内的下限,使这些法院也能在一定层面上参与竞争,激发其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当然,对于成绩突出,整体素质优秀的部门或法院,在幅度内经考评占有多个先进名额亦在情理之中。
四是奖励的种类设置上建议科学规范、含义明确。开展评比争创需要创设荣誉称号时,建议应报请上一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请中应当阐明所需创设荣誉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学性,同时附以相应的考评规则。上一级法院通过认真审查认为科学可行的,予以批复同意,反之则不予批准。通过此举可规范荣誉称号多而滥、内涵含糊的现象,形成创先争优目标明确、等次分明、标准科学良性发展态势。另外,建议对一些“冷门”部门工作设置奖励项目,让他们找到自己评先评优的位置,积极参与评先评优。
五是先进典型的塑造上建议深挖宣传、以点带面。先进典型不应一评了之,而要在评定后对其进行表彰奖励,更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进行事迹的深挖掘和精包装,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报道,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先进事迹成为街头巷尾百姓之美谈。此举不仅可使先进典型倍感作为先进的自豪与光荣,还能大大激发其他干警油然而升的仰慕之情,使之自觉地思先进、学先进、赶先进,形成争创中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此举也能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拼搏奉献、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譬如津市市在表彰十佳公信政法干警时就采取了颁奖晚会文艺汇演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表彰十佳公信政法干警这个“点”,宣传了全体津市政法干警这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