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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怀爱民之心,常系调解之情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诉讼调解工作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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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中书、黄峥  发布时间:2011-03-11 08:47:25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由于它有高效便捷、灵活彻底、和谐稳定等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许多国家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当前,根据我国国情、社情、民情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民事诉讼调解凸显其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实践,对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

  调解是一种能力,是对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一种考验。实践证明,法官调解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诉讼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成败。笔者认为,法官要做好调解工作,应主要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一)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能力是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首要前提。民事案件纷繁复杂,涉及面非常广,要想调处好纠纷,法官必须练就一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高超本领,这就要求办案人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深刻的理解,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并深谙相关的法律精神,要求办案人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法律知识。为了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承办法官还要注重法学边缘知识的掌握和积累,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以便在民事诉讼中找出相应法律法规的调解要点,确定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及时确立调解思路和方案,准确演绎和评判是非纷争。一名法官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能力,才能确保依法调解、公正调解,更能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二)归纳争点的能力。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环节。要想调解成功,法官在调解之前必须熟悉案情,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的症结。这个症结就是我们要解决的矛盾,也就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调解是协调解决矛盾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学好哲学、用好哲学,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去认识、分析、解决问题,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特点,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不同案件的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从而围绕争议的焦点确立调解的方向,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有针对性的展开调解。

 

  (三)认证说理能力。说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想让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法官就得把法理说清说透。一方面要求法官要有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在语言表达上,要力求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并能恰当运用语言技巧,对不同的当事人,法官要学会区别对待。对知识层次较高的人,调解过程中法官则要措辞严谨、直指要害;对文化知识不多的人,法官要耐心细心地慢慢解释、娓娓道来。对年轻人要直截了当、干脆果断;对老年人,则要表述委婉、语气平和。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要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调解中,法官要对当事人双方的不同认识进行引导,进而达成共识,因此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要善于把纠纷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找出纠纷事实的本质。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真实意图以及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综合起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调解辅垫道路。总之,认证说理的过程就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及思想疏导的过程,也是一个让当事人信服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说服过程,从而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四)情绪控制能力。具有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是对法官心理素质的基本要求。在调解工作中,有时难免会遇到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情况,对此,法官一定要以豁达的胸怀、平衡的心态去面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状态,用坚强的的意志调节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切忌浮躁。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以理服人,积极排除影响调解顺利进行的各种干扰和障碍,只有在赢得当事人充分信赖和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否则,如果法官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就极易造成与当事人之间的“顶牛”状态,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在主持调解的现场,法官具有一种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尤为重要。

  二、潜心调解,用足用活调解方法

  诉讼调解是一种挖掘不尽、灵活运用的艺术,只有活化调解方法,活用调解技巧,才能够不断的提高调解能力,充分发挥调解工作服务社会的效应,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几年来的诉讼调解实践,浅谈几种诉讼调解的方法和体会。

  (一)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做好原告胜诉或败诉的稳定工作。  每次案件受理后,笔者总先找到原告,深入了解原告之所以将矛盾诉诸法律的原因,并向原告送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原告诉讼的风险事项,并告知原告诉讼权利及义务,做好原告胜诉或败诉的稳定工作。

  (二)做好被告应诉、举证工作的同时,把握被告及其亲属的心理动态。

  笔者办理的大多数是婚姻家庭案件案,在办案时笔者亲自送达起诉状副本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当面交谈,了解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和意见,或找到被告的亲属,了解亲属看法和意见,随时把握被告及其亲属的心理动态,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作简单的口头调解工作,以便摸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望和解的意见。

  (三)认真审查原、被告的起诉和答辩的事实与理由,做好庭前调解。

  有人认为法院调解是“在两种意志(指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既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纠纷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效率和利用率”。而完善的庭前调解制度,基本上能较好地解决当前在法院调解中所存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问题,并能有效克服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审判权的恣意。这应是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相吻合的。实行庭前调解,首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庭前调解,可以避免出现开庭审理与调解的程序交叉混乱,以判压调等现象,从而避免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的办案周期延长的弊病,提高了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实行庭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对调解中未达成共识的部分或有争议的事项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举证,在以后的庭审中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笔者承办的付某某诉杨某离婚一案,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存在较大的争议,被告杨凯在举证时提出要求查实并分割原告付应良结婚后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转业费,主审法官吴取良为保障女方的权益,克服困难多次到广东男方曾服役的部队调查核实财产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中对原告付应良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终使原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给女性的被告作出较大的让步,并自愿支付给被告经济帮助费13000元,依法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社会效果,通过开庭审理,针对原、被告不同的意见及看法做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共识。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后着重进行调解或经当事人同意给予双方庭后调解的时间。如笔者承办一件继承纠纷案子,陈某三兄弟起诉嫂子要求继承兄弟遗产。法庭上,双方相互批责,情绪冲动,均表示要断绝关系。这件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判决结案十分简单。但判决结案,强制执行将使原、被告的亲情泯灭。为此,笔者召集当事人庭后进行调解,分别从法律、道德、舆论、情感等角度出发,苦口婆心地劝说当事人,从上午九点开始调解直至中午1点多,终于使当事人辩法明理、摒弃冲动,达成了调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端正思想,处理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畏难调解和主动调解的关系。调解意识是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仍存在畏难、畏惧、抵触、轻视等不良情绪,因此要通过各种学习交流和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使法官领悟司法政策转变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从思想上认识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构建和谐、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调解结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一定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调解的信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优先调解、全程调解的意识,树立调解第一的理念。 

  (二)注意强行调解与自愿调解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调解前置,这样就使得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前置程序,但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我国民诉法把自愿原则规定为法院调解必定遵循的原则之一。当事人诉讼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均有获得判决的权利,选择判决还是调解,完全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之内的事,即使法官认为调解解决纠纷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只要一方拒绝,法官应该坚持当事人主义原则,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行调解。 

  (三)注意片面强调调解与提高审判效率的关系。司法政策的转变,赋予了民事诉讼调解新的历史意义。但注重调解并不等于放任片面调解,也决不能冲淡公正高效的司法要求。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等不良现象,以寻求调解来息讼,甚至是“马拉松”式的久调不决,失去了调解应有的功效。目前,司法强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讲求调解艺术,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教条的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和比例,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加强审判案件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杜绝一些不公正、低效率的不良现象发生,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真正发挥司法效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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