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的不断加速,我国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品种极大丰富,消费方式日新月异。与此同时,新的消费问题和消费纠纷也不断涌现。在第2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笔者通过例举湘阴法院近年审理的几个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力求引导广大理性应对消费维权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权案例】
“美白乳”不美白,反致面部伤残
2007年4月1日,在长沙经营建材超市的戴女士花65元在湘阴某商场购买某知名品牌75ml装三重美白修复防晒乳1瓶,当日开启用于面部,连续使用3天后,脸部出现弥漫性红肿、渗液、脱屑、剧烈搔痒等严重过敏反应。经湘阴县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使用化妆品导致的接触性皮炎。后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在湘阴县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共用去医疗费2542.4元。11月13日,经鉴定,戴某的伤系面部接触过敏性皮炎引起,构成10级伤残。在经过与某公司进行旷日持久的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戴女士将某公司和某商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0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经鉴定检验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且已尽其他的法定义务为由而提出的不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抗辩请求。
湘阴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公司补偿原告戴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184.8元。
“土热水器”不合格 烫伤用户惹纠纷
2008年初,家住湘阴农村的张某(女)从徐某处购得又彭某生产的民用水暖炉及塑胶水笼头等水暖器材全套,并由被告徐某进行安装。2009年上半年,因灶内出现锈水,被告徐某应原告的要求于2009年8月3日进行了重新安装。2009年8月17日下午1时许,张某在厕所里拧开水笼头冲洗高压锅时,该笼头和水管因水温过高软化接口松落,开水从水管喷出,将原告前胸及腹部,大腿等处烫伤,当即被送往长沙市163医院治疗,后转往湘阴县第三医院继续治疗。张某的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湘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9月3日作了现场笔录,证实了事发的民用水暖炉属三无产品。在找被告徐某要求赔偿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7924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受伤与彭某生产、徐某销售、安装的民用水暖炉存在安全缺陷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由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924.10元。
劣质种子伤农 法院调解促和
湘阴的胡某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承包了某种子公司,2006年9月19日,在浏阳市镇头镇经营种子商店的张某在胡某的种子商店购得“金优924”稻谷种子8400公斤,次年播种季节来临,购买该批种子的农户发现其发芽率严重偏低,由于农时已过,无法补种,造成100多名农户损失严重,农户们遂找张某和胡某索赔。
经过法院的调解,胡某最终答应赔偿50600元弥补农户的减产损失,另赔偿“威伏644”种子2500公斤给经销商张某。
润滑油不润滑 加油后发动机自动熄火
“往发动机加入润滑油后,机器立马就熄火。”成某在湘阴经营采挖工程船已有些年头,但这样的情况却是头一次遇到。
2007年10月20日原告成某派人在被告黄林某经营的水上加油站以150元/桶的价格购进两桶“福满星”牌润滑油,10月24日将该油加入发动机内,不久后发动机就出现故障自动熄火,再无法启动。成某只好将发动机送至长沙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修,共用去维修费用69037元。10月28日湘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在被告黄某的加油站内的同型号润滑油进行抽样检测,确定润滑油的闪点,运动粘度不符合GB11122-2006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原告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林某等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27837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成某的船用发动机发生故障,系由三被告销售的不合格润滑油造成。而三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涉案润滑油的生产企业是谁。遂依法判决由最上级经销商汪某赔偿原告成某损失91370.5元,由黄东某和黄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劣质热水器酿惨剧 洗澡洗成植物人
2006年11月24日,家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原告刘女士的表妹湛某在湘阴某电器超市花360元购买了一台有中山市某燃具厂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并由电器超市派出有资质的安装人员依照相关安装操作规程上门按用户指定位置安装调试交付使用。11月27日19时3 0分许,从沅江市来湛红家走亲戚的原告刘女士在使用这台热水器洗浴时中毒昏迷,经湘阴县人民医院和湘雅医院抢救,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缺氧脑病,后一直处于植物状态。经鉴定,刘女士为中毒性脑病(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该案诉至法院后,湘阴法院最终判决由中山某燃具厂按照责任份额赔偿255375.9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产品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85000元,以抵减燃具厂的赔偿数额。对刘女士的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依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空心楼板突然断裂 两农民工坠伤
2008年8月,家住湘阴袁家铺镇的刘某与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订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刘某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杨某,协议中双方对建房过程中安全事项作出约定:“安全事故,甲方付保险金200元,其余不管。”但杨在取得甲方支付的200元保险金后未依约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9月21日17时许,农民工胡某与陶某抬板行走在已安放楼板的2楼楼面时,空心楼板突然断裂,胡某、陶某也随断板坠地,被压在散落的断板下。工友立即将胡、陶二人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胡某构成2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经湘阴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涉案的由被告左某、欧阳某生产、销售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分别由左某、欧阳某、刘某、杨某等四被告分别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合计333380.48元。
【法官说法】
透过林林总总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一桩桩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故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因素——问题产品。在现实生活,一些不法厂家或商贩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方式,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有的甚至因此而差点丧命,广大消费者们对此无不深恶痛绝。然而事故过后,维权将成为当务之急。那么消费者应当怎样维权,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索赔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损失,依法维权。
找准维权对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维权的对象一般应为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正确、及时地搜集并保存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消费者应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入手,及时收集并保存“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证据。确保依法维权成功。
找准维权的渠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以及工商、质检、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单位都可以调解或处理消费维权纠纷。大部分争议标的不太大,损害后果不太严重的维权纠纷都在这些部门得以调处。但一些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却不予履行的纠纷,消费者还得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作为消费者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相关侵权主体,以达到维权目的。同时,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其他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诉讼维权不失为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应尽量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与经营者就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买卖合同,并保存有关的宣传广告等书面材料。同时,在收货时要进行验货,保存有关收货凭证,并索要购物发票,以备将来维权之需。
消费维权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纯粹个人或厂商的事情,也不仅仅是消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责任,而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来加以关注,需要全社会勇于承担起责任的大课题。
[相关案例]未及时固定证据,维权诉讼获败诉
家住湘阴的养鸭专业户老张于2009年10月15日购买860只鸭子在某大湖圈养,12月15日他用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饲料饲养鸭子,该饲料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8日,保质期3个月。12月17日他所养的鸭子开始发病,原告将饲料拖回饲料公司要求兑换,饲料公司向原告解释饲料无质量问题后,原告便将饲料拖回家,28日原告将死亡鸭子交湖南省兽医总站解剖检查。省兽医总站认为葡萄球苔与大肠杆菌混合感染,鸭子死亡后老张将剩余1.16吨饲料退回某饲料公司。在索赔未果后,老张于2010年6月30日将饲料公司告上法庭诉至法院。至起诉之日,老张一直未对鸭饲料进行质量鉴定。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在饲料保质期内原告未能对鸭饲料进行质量鉴定,在诉讼中质量鉴定机构认为对已过保质期产品进行鉴定无意义,故原告应承担不能举证证实被告饲料公司生产的鸭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