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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法制化”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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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16 09:39:26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表示,“现在行政审批权减少了,但一些单位往往又通过立法把这个权力法制化了,要特别注意不要把行政部门的权力给法制化。” (3月12日《广州日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1-03/12/content_1289621.htm

  黄丽满的提醒,当然不是无的放矢,更不是无病呻吟。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立法时“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甚至借“法”扩权,以“法”争利,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上演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闹剧,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众利益难以保障而饱受社会诟病。

  比如人所共知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出现了农业、质检、卫生、工商、商务及城管等“十个婆婆管不好老百一餐饭”的咄咄怪事;某省提交人大初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少得可怜;某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社会保险条例》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如何征收、征缴社会保险金,而对群众利益如何维护以及部门对自身如何监管则寥寥几笔……

  这种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减轻甚至规避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保护的立法怪象频现,“祸根”就出在“谁执法,谁起草”上。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自己起草、自己制定、自己执行……在这样的“潜规则”下,想不利用法律法规来为单位和部门扩权谋利,那实在是难。

  让人欣喜的是,破解“部门权力法制化”痼疾,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探索和创新。比如,浙江组建立法专家库,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采取委托立法研究、委托立法起草的方式,请专家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重庆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凡是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河南洛阳市采取招标的方式起草指定法规草案……

  然而,“立法割据”的混乱状况由来已久,要使这种不公正、不和谐的“潜规则”寿终正寝,非一朝一夕之功。当务之急,一是要落实好“立法回避制度”;二是要使立法的全过程置于社会视野之中,以公众知情权制约部门利益。从立项、起草、审议都应向社会公开,使民众得以获悉立法的动态和内容,洞察其中可能隐藏的部门利益,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引入利益中立的社会主体,采取委托立法的方式,实现权力和利益适度分离,斩断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来争权夺利的链条。

  只有做到开门立法、阳光立法,通过立法听证、立法公示等程序规则,畅通与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双向互动渠道,将受立法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吸收到立法过程中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表达,立法的民主性、正义性、和谐性才会得到进一步张扬,立法的质量和效益才会实现质的跨越,部门权力和利益法制化才会寿终正寝。
来源:摘自红网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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